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8 年 1 月23 日 2 . 卫医函〔2008〕25 号 北京市卫生局 :
1 . 2008 年 1 月23 日
2 . 卫医函〔2008〕25 号
北京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卫医字〔2007〕221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一、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有关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 , 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 , 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 ,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二、按照《卫生部关于下发〈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 27 号)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第六条有关医疗广告发布内容的规定 ,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 ,就相关诊疗科目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可以在相应诊疗科目后注明专科疾病名称。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严格审查其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资质及相关内容 , 防止其通过审批后变相发布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等广告内容。
此复。
2 . 卫医函〔2008〕25 号
北京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卫医字〔2007〕221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一、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有关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 , 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 , 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 ,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二、按照《卫生部关于下发〈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 27 号)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第六条有关医疗广告发布内容的规定 ,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 ,就相关诊疗科目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可以在相应诊疗科目后注明专科疾病名称。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严格审查其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资质及相关内容 , 防止其通过审批后变相发布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等广告内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