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2011 年3 月28 日 2 . 卫办医政函〔2011〕2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1 . 2011 年3 月28 日
2 . 卫办医政函〔2011〕2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目前部分地区对两次单采血浆时间间隔存在不同理解 ,执法标准不尽相同 。为统一标准 ,易于执行 ,经研究 ,现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三款规定解释如下 :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4 天 ,系指从供浆员施行供浆行为的第 2 天算起 ,至第 15 天为间隔时间 ,第15 天为再次供浆的最早时间。
2 . 卫办医政函〔2011〕2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目前部分地区对两次单采血浆时间间隔存在不同理解 ,执法标准不尽相同 。为统一标准 ,易于执行 ,经研究 ,现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三款规定解释如下 :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4 天 ,系指从供浆员施行供浆行为的第 2 天算起 ,至第 15 天为间隔时间 ,第15 天为再次供浆的最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