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1 . 2006 年 12 月26 日 2 . 卫政法发〔2006〕498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1 . 2006 年 12 月26 日
2 . 卫政法发〔2006〕498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 卫监秘〔2006〕487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根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卫医发〔1994〕27号) ,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 ,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卫妇社发〔2006〕239 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 ,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 ,属于超范围执业 ,应当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2 . 卫政法发〔2006〕498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 卫监秘〔2006〕487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根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卫医发〔1994〕27号) ,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 ,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卫妇社发〔2006〕239 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 ,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 ,属于超范围执业 ,应当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