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旁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9 年4 月9 日 2 . 卫医管函〔2009〕132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1 . 2009 年4 月9 日
2 . 卫医管函〔2009〕132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请求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川卫〔2008〕173 号)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
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 ,在不干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和结论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旁听医疗事故鉴定。
二、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 3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形成的调查取证材料应当写入医疗事故鉴定书。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