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批复
1 . 2006 年 8 月2 日 2 . 卫政法发〔2006〕296 号 湖北省卫生厅 :
1 . 2006 年 8 月2 日
2 . 卫政法发〔2006〕296 号
湖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6〕89 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工作人员 ,如果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与医疗事故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符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
此复。
2 . 卫政法发〔2006〕296 号
湖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6〕89 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工作人员 ,如果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与医疗事故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符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