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4 年4 月 1 日 2 . 卫政法发〔2004〕102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1 . 2004 年4 月 1 日
2 . 卫政法发〔2004〕102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 卫办秘〔2003〕563 号)收悉 。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 ,现答复如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2002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对发生在 1990 年 3 月 29 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 ,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服 务 事 故 争 议 处 理 的 申 请 。根 据 国 家 计 生 委 于1990 年 9 月 12 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 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 ,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 ,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此复。
2 . 卫政法发〔2004〕102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 卫办秘〔2003〕563 号)收悉 。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 ,现答复如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2002 年9 月 1 日起施行 ,对发生在 1990 年 3 月 29 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 ,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服 务 事 故 争 议 处 理 的 申 请 。根 据 国 家 计 生 委 于1990 年 9 月 12 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 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 ,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 ,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