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4 年4 月 12 日 2 . 卫政法发〔2004〕112 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

1 . 2004 年4 月 12 日
2 . 卫政法发〔2004〕112 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 ,现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 所、站)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 ,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不再适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 ;有效期满 ,不再进行注册 。对这部分乡村医生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 , 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 ,按照《 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