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录)
1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 . 1997 年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 根据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 年 12 月25 日第九
1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 . 1997 年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 根据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 年 12 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2005 年 2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 年6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 年 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年 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 年 2 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 年 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 12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
(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
(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
(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
(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 【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
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 ,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情节特别严重的 ;
(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2 . 1997 年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 根据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 年 12 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2005 年 2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 年6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 年 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年 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 年 2 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 年 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 12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
(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
(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
(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
(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 【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
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 ,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情节特别严重的 ;
(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