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抽取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9 年3 月 16 日 2 . 卫医管函〔2009〕84 号 天津市卫生局 :

1 . 2009 年3 月 16 日
2 . 卫医管函〔2009〕84 号
天津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死者经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后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抽取法医参加的请示》( 津卫报〔2009〕13 号)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1 号)第二十五条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30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死因和伤残等级鉴定的 ,应当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患者死因明确或无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 ,可以不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