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1 . 2021 年 1 月 6 日 2 . 国卫医函〔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 中华医学会 :

1 . 2021 年 1 月 6 日
2 . 国卫医函〔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 中华医学会 :
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 ,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 ,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
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 县)医学会应当按照《 条例》要求 , 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
二、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 ,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向专家库推荐优质专家资源 ,对本单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 ,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 ,组织本地区医疗损害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培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培训范围。
四、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 ,有效识别医疗风险 ,梳理薄弱环节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五、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 条例》要求收取鉴定费 。收费管理要求按照各省( 区、市)规定执行 ,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六、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 ,报我委同意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