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批复
1 . 2006 年 8 月 15 日 2 . 卫政法发〔2006〕321 号 重庆市卫生局 :
1 . 2006 年 8 月 15 日
2 . 卫政法发〔2006〕321 号
重庆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请示》( 渝卫〔2006〕104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 号) 中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是指 :
一、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 ;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 。若患方有证据证明 ,医院涂改、伪造医疗文书 ,可按规定执行。
此复。
2 . 卫政法发〔2006〕321 号
重庆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请示》( 渝卫〔2006〕104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 号) 中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是指 :
一、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 ;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 。若患方有证据证明 ,医院涂改、伪造医疗文书 ,可按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