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6 年 12 月26 日 2 . 卫政法发〔2006〕497 号 天津市卫生局 :

1 . 2006 年 12 月26 日
2 . 卫政法发〔2006〕497 号
天津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 津卫报〔 2006 〕81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