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1 . 2011 年 7 月 1 日 2 . 国发〔201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1 . 2011 年 7 月 1 日
2 . 国发〔201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现就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一个有 13 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城乡居民对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 同时 ,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健康因素越来越多 ,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变化也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新要求 。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 ,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 ,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 ,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使医疗卫生更好地服务人民健康。
(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点 ,是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的基本途径;医疗卫生人才是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 。多年来 ,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合格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 ,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 ”的合格全科医生 ,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
( 三)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 ,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 ,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 ,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 ,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诊疗模式 ,有利于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四)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 ,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 ,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立足基本国情 ,借鉴国际经验 ,坚持制度创新 ,试点先行 ,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 ,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 五)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 , 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 ,规范培养模式 ,统一培养标准 ,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 ,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 ,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 ,既着眼长远 ,加强总体设计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 , 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 ,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 六)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 , 在我国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 ,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 ,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 ,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 2 - 3 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 七)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 。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 + 3 ”模式 , 即先接受 5 年的临床医学 ( 含中医学)本科教育 ,再接受 3 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在过渡期内 ,3 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 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 ”两种方式 ,具体方式由各省( 区、市)确定。
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 ,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 。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 ,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
( 八)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 ,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 ,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 。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 平台)轮转 。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 年 ,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 。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 ,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 ,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 九)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 ,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 ,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其中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 ,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 由工作单位选派的 ,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 学)费 ,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具体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制定。
( 十)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 条件 。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 ,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 ,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 3 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 ,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十一)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具有 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 ,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 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制定。
( 十二)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 。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 , 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 ,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十三)改革临床医学( 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从 2012 年起 ,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 。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 ,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 ,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 十四)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 。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 ,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 。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 ,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
四、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 ,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 ,力争到 2012 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 十五)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按需进行 1 - 2 年的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 ,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 ,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 十六)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 。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 5 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 。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 3 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 ,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 2 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 , 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但各省(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比例。
( 十七)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 。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 ,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 ,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 十八)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 。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 1 年的规定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要制定管理办法 ,支持医院医生( 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 十九)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 1 个执业地点 ,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 。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 ,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 。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 ,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 二十)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 。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 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 。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 ,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 ,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 二十一)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 。参保人员可在本县( 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 ,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 ,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 。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 ,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 2000 人左右 ,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 二十二)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 , 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 。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 ,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 ,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 二十三)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六、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 二十四)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 。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按年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 ,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 。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 二十五)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 。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