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3 月31 日 2 . 卫政法发〔2005〕123 号山东省卫生厅 :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 青卫发〔2005〕22 号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

1 . 2005 年3 月31 日
2 . 卫政法发〔2005〕123 号山东省卫生厅 :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 青卫发〔2005〕22 号)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 ,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