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1 . 2022 年 7 月 1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发布 2 . 国卫老龄发〔202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1 . 2022 年 7 月 1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发布
2 . 国卫老龄发〔202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推进医养结合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 ,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 , 医养结合政策不断完善 ,取得积极进展 ,但在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人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着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 一)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 , 明确相关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 含失智 ,下同) 、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 。推进“互联网 + 医疗健康”、“互联网 + 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 二)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 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 , 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 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 ,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 。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 ,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 ,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 。在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 ,稳步提高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机构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 三)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 ,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 ,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各地要优化医疗资源布局 ,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 ,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 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 ,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 ,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 ,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 。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 ,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 ,以及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 ,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各地要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 ,结合入住需求和意愿 ,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 ,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 ,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各地要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 ,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 ,做实合作机制和内容 ,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 。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 ,支持内设医疗卫生 机 构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提 升 诊 疗 服 务 质 量。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衔接
( 五)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 。各地要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 ,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采取多种有效方式 ,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 。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 ,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 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 ,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 。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六)积极发挥信息化作用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 金民工程”, 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 ,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 。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 ,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康复辅助器具类、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及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 ,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支持政策
( 七)完善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采取“ 医药服务价格 +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 。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 ,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 ,不得重复收费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 ,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具备招标条件的 ,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八)加大保险支持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根据医养结合特点 ,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 ,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 。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 。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九)盘活土地资源 。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 。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并适用过渡期政策 ,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 。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 。(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落实财税优惠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 。( 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多渠道引才育才
(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 ,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医学人才 ,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纳入相关培养项目 。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 ,扩大招生规模 ,适应行业需求 。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 ,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 ,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 。鼓励为相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二)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 。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 ,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 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 。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三)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 。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 ,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应急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监管
( 十四)加强行业监管 。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 ,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 ,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 ,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五)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 ,坚决防范疾病传播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 ,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 。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 ,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 ,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 ,确需使用的 ,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推动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疫情风险 。各地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 。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