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

1 . 2018 年 11 月9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发布 2 . 国卫办医发〔2018〕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 :

1 . 2018 年 11 月9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发布
2 . 国卫办医发〔2018〕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 :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 号)要求 ,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 ,现将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
一、推广网上办理
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协同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 。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 ,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网上办理 ,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 。梳理完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时限、流程环节、样式表格、监督方式等 ,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
二、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理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主管部门 ,下同)内部工作流程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避免“ 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 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含港澳台资 ,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 30 日压缩至 20 日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 30 日 。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 20 日压缩至 12 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全面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证明事项 ,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不再提交验资证明 。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 ,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 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避免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四、优化审批条件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 ,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 ,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 ,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 3 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强化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 深化拓展“ 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 ,依法依规建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黑名单制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开力度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方面的监测指导 。稳步推进电子证照管理改革试点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 ,推动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 ”改革 ,根据本通知要求 ,细化具体工作举措 ,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 ,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服务行为 ,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