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4 年9 月 17 日 2 . 卫监督发〔2004〕312 号 山东省卫生厅 :

1 . 2004 年9 月 17 日
2 . 卫监督发〔2004〕312 号
山东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 鲁卫字〔2004〕58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 ,必须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为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 ,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 ,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
对社会举报的案件 ,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 ,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 。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 ,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 ,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