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1 .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发布 2 . 国卫医发〔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 局 、民政厅 局 、财政厅 局 、医保局 :
1 .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发布
2 . 国卫医发〔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 局) 、民政厅( 局) 、财政厅( 局) 、医保局 :
2013 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 ,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 ,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 ,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 ,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 一)救助对象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 二)救助病种种类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 , 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 ,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 ,甚至危及生命。
(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急救期一般为 72 小时以内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原则上 , 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 ;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二、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 试行)》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参考流程见附件 1) ,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 。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让信息多跑腿 ,缩短审核等待时间 ,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 二)落实“ 先预拨后结算”规定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按照《 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 ,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 ,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 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 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 。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 ,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 , 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 四)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 ,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 。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 ,规范经办流程 ,提升服务效能 。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 , 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 ,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 49. 19. 43:9700/jbyj) 。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 ,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 ,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 六)规范救助基金管理 。经办机构要按照《 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 ,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 ,规范调整程序 。积极筹措资金 ,扩宽筹资渠道 ,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 ,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规范申报审核 ,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 ,量入为出 ,合理安排支出 ,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 一)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 ,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 ,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 ,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 ,依据患者身份信息 ,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 。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 二) 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 ,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 ,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 三)经办机构负责 日 常管理 。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 ,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 。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 1 次培训活动 ,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 ,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 四)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落实《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财预〔2015〕163号)要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 。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 2) ,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 ,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 ,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附件 :1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略)
附件 1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 . 国卫医发〔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 局) 、民政厅( 局) 、财政厅( 局) 、医保局 :
2013 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 ,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 ,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 ,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 ,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 一)救助对象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 二)救助病种种类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 , 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 ,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 ,甚至危及生命。
(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急救期一般为 72 小时以内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原则上 , 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 ;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二、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 试行)》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参考流程见附件 1) ,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 。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让信息多跑腿 ,缩短审核等待时间 ,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 二)落实“ 先预拨后结算”规定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按照《 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 ,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 ,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 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 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 。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 ,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 , 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 四)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 ,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 。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 ,规范经办流程 ,提升服务效能 。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 , 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 ,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 49. 19. 43:9700/jbyj) 。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 ,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 ,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 六)规范救助基金管理 。经办机构要按照《 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 ,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 ,规范调整程序 。积极筹措资金 ,扩宽筹资渠道 ,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 ,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规范申报审核 ,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 ,量入为出 ,合理安排支出 ,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 一)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 ,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 ,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 ,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 ,依据患者身份信息 ,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 。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 二) 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 ,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 ,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 三)经办机构负责 日 常管理 。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 ,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 。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 1 次培训活动 ,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 ,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 四)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落实《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财预〔2015〕163号)要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 。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 2) ,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 ,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 ,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附件 :1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2.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略)
附件 1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