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2 月22 日 2 . 卫医发〔2005〕63 号 上海市卫生局 :
1 . 2005 年2 月22 日
2 . 卫医发〔2005〕63 号
上海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的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 沪卫医政〔2004〕218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该医疗机构是经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构 ,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 ,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 ,不属于“ 非法行医”。因此 ,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此复。
2 . 卫医发〔2005〕63 号
上海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的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 沪卫医政〔2004〕218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该医疗机构是经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构 ,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 ,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 ,不属于“ 非法行医”。因此 ,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