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1 . 2007 年 1 月26 日 2 . 卫监督发〔2007〕36 号 浙江省卫生厅 :
1 . 2007 年 1 月26 日
2 . 卫监督发〔2007〕36 号
浙江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 浙 卫〔 2006 〕28 号) 收 悉 。经 研 究 , 现 批 复如下 :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 ,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 ,不是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级别区分 ,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 ,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以下简称本地)的县( 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如本地县( 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 ,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 ,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此复。
2 . 卫监督发〔2007〕36 号
浙江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 浙 卫〔 2006 〕28 号) 收 悉 。经 研 究 , 现 批 复如下 :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 ,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 ,不是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级别区分 ,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 ,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以下简称本地)的县( 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如本地县( 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 ,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 ,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