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 7 月26 日 2 . 卫监督发〔2005〕298 号 河南省卫生厅 :
1 . 2005 年 7 月26 日
2 . 卫监督发〔2005〕298 号
河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卫监〔2005〕84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此复。
2 . 卫监督发〔2005〕298 号
河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卫监〔2005〕84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