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1 . 2014 年3 月 14 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2 . 国卫办医发〔2014〕21 号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应当安排至少 1 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 。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1 . 2014 年3 月 14 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2 . 国卫办医发〔2014〕21 号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应当安排至少 1 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 。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 ,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 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 ,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 ,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 ,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 ,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 ,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 ,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 ,如有损坏、丢失 ,应当及时补办 ,并认真核对 ,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 室)时 ,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 ,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 。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 , 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 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 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 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 ,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 ,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 ,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 ,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 ,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 ,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 ,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 国卫办医发〔2014〕21 号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应当安排至少 1 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 。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 ,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 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 ,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 ,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 ,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 ,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 ,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 ,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 ,如有损坏、丢失 ,应当及时补办 ,并认真核对 ,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 室)时 ,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 ,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 。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 , 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 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 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 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 ,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 ,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 ,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 ,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 ,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 ,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 ,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