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2 年 7 月 19 日 2 . 卫法监发〔2002〕173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1 . 2002 年 7 月 19 日
2 . 卫法监发〔2002〕173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卫发〔2002〕14 号)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开展诊断工作时 ,可以根据需要 ,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 。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 ,并在《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
三、有关的“证书”等印刷品 , 由各省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四、我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规定 ,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的具体问题将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