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2 年 8 月 12 日 2 . 卫法监发〔2002〕200 号 广东省卫生厅 :
1 . 2002 年 8 月 12 日
2 . 卫法监发〔2002〕200 号
广东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卫〔2002〕149 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
一、当事人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前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
(一)如原鉴定结论为省级以上( 含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 ,则为最终结论 ,不再进行再鉴定。
( 二)如原鉴定结论为省级以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 ,则可在本文下发三个月内 , 向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 区) 、本县所在市和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任 何 职 业 病 诊 断 机构 。
三、职业病诊断没有级别 ,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均具有同等效力 。对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 , 当事人都应按照《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职业病鉴定。
此复
2 . 卫法监发〔2002〕200 号
广东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卫〔2002〕149 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
一、当事人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前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
(一)如原鉴定结论为省级以上( 含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 ,则为最终结论 ,不再进行再鉴定。
( 二)如原鉴定结论为省级以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 ,则可在本文下发三个月内 , 向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 区) 、本县所在市和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任 何 职 业 病 诊 断 机构 。
三、职业病诊断没有级别 ,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均具有同等效力 。对任何一个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 , 当事人都应按照《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职业病鉴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