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 12 月 19 日 2 . 卫医发〔2005〕506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1 . 2005 年 12 月 19 日
2 . 卫医发〔2005〕506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你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卫〔2005〕74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一、尚未列入《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的专科医院 ,其基本标准参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有关要求 ;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 ,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 ;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 ,只能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站) ,并使用“120”作为特服号码。
“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职能的延伸 ,应当与急救中心( 站)是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 ,不能单独作为医疗机构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2 . 卫医发〔2005〕506 号
四川省卫生厅 :
你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卫〔2005〕74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一、尚未列入《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的专科医院 ,其基本标准参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有关要求 ;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 ,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 ;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 ,只能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站) ,并使用“120”作为特服号码。
“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职能的延伸 ,应当与急救中心( 站)是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 ,不能单独作为医疗机构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