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 . 2001 年2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 次会议通过、2001 年3 月 8 日公布、自2001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 法释〔2001〕7 号 2 .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自 2021
1 . 2001 年2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 次会议通过、2001 年3 月 8 日公布、自2001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法释〔2001〕7 号)
2 .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 号)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 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 ,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
(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 ,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2 .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 号)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 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 ,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
(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 ,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