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
1 . 2008 年2 月5 日 2 . 卫办医函〔2008〕78 号 浙江省卫生厅 :
1 . 2008 年2 月5 日
2 . 卫办医函〔2008〕78 号
浙江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和启封有关问题的请示》( 浙卫〔2007〕42 号)收悉 。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和患方取得联系 ,告知患方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 ,以取得患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
2 . 卫办医函〔2008〕78 号
浙江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和启封有关问题的请示》( 浙卫〔2007〕42 号)收悉 。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和患方取得联系 ,告知患方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 ,以取得患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