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1 . 2008 年 8 月 11 日 2 .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中国中医科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
1 . 2008 年 8 月 11 日
2 .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中国中医科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 ,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 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 通用名一般应在“ 医院”前加注“ 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 中医”等字样 ,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 ,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 中医”等字样 。例如 ,“ × × 医院”是“ × × 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 ,“ × × 医院”即可用“ 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 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 或地名) 、举办单位名称( 或规范简称) 、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 ;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 , 内容为中医学专业( 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 , 或中医专属名词 。识别名中 ,第二部分可以省略 ,如“ × × 省 × × 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 ,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 ,如“ × × 省 × × 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 ,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
1. 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 中心”字样的 ,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 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 ,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 疑难病”、 “ 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 ,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 ,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 。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 ,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 ,应按照《 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
1. 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 ,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 ,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 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 ,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 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 ,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 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 ,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 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 ,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 中医”、 “ 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 ,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 “ 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四)以“ 中心”、“ 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 ,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 ,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 通知》要求 ,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 ,并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 ,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 ,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 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2 .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中国中医科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 ,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 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 通用名一般应在“ 医院”前加注“ 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 中医”等字样 ,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 ,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 中医”等字样 。例如 ,“ × × 医院”是“ × × 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 ,“ × × 医院”即可用“ 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 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 或地名) 、举办单位名称( 或规范简称) 、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 ;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 , 内容为中医学专业( 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 , 或中医专属名词 。识别名中 ,第二部分可以省略 ,如“ × × 省 × × 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 ,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 ,如“ × × 省 × × 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 ,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
1. 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 中心”字样的 ,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 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 ,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 疑难病”、 “ 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 ,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 ,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 。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 ,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 ,应按照《 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
1. 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 ,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 ,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 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 ,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 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 ,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 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 ,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 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 ,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 中医”、 “ 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 ,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 “ 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四)以“ 中心”、“ 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 ,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 ,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 通知》要求 ,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 ,并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 ,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 ,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 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