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争议处理申请移送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9 年 7 月 10 日 2 . 卫医管函〔2009〕307 号 天津市卫生局 :

1 . 2009 年 7 月 10 日
2 . 卫医管函〔2009〕307 号
天津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我市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相关移送问题的请示》( 津卫报〔2009 〕11 号)收悉 。经研究 , 批复如下 :
一、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如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 ,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直辖市的区、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