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1 . 2002 年 11 月28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 . 计价检〔2002〕2606 号 3 . 自200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1 . 2002 年 11 月28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 . 计价检〔2002〕2606 号
3 . 自200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 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 ,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 ,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 ,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 ,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本规定自200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2 . 计价检〔2002〕2606 号
3 . 自200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 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 ,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 ,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 ,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 ,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本规定自200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