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 12 月9 日 2 . 卫医发〔2005〕496 号 山东省卫生厅 :
1 . 2005 年 12 月9 日
2 . 卫医发〔2005〕496 号
山东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 ( 鲁卫字〔2005〕323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 ,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 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 ,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按照我部《 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 号)执行 ;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 ,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此复。
2 . 卫医发〔2005〕496 号
山东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 ( 鲁卫字〔2005〕323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 ,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 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 ,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按照我部《 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 号)执行 ;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 ,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