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1 . 2007 年 1 月 16 日卫生部发布 2 . 卫应急发〔2007〕21 号 1 总 则

1 . 2007 年 1 月 16 日卫生部发布
2 . 卫应急发〔2007〕21 号
1 总 则
1. 1 编制 目 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 ,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 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制定本方案。
1. 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 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1. 4. 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 通常是指 2周内) ,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 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 3 例及以上有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例 ,并且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 ,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 。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 包括新发传染病) 、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 4. 2 分级
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在一定时间内 ,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并有扩散趋势 ;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一定时间内 ,在一个省多个县( 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一定时间内 ,在一个省的一个县(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或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 5 工作原则
1. 5. 1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 ,事发地的县级、市( 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启动相应工作方案 ,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 ,随时进行调整。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组织协调市( 地) 、县 ( 市)人民政府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1. 5. 2 及时报告的原则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参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
1. 5. 3 调查与控制并举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 ,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 。在事件的不同阶段 ,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 。若流行病学病因( 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 ,应以调查为重点 ,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 。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 ,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 ,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 流行病学病因) ,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以控制疫情蔓延。
1. 5. 4 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 。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 ,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 ;有关部门( 如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各司其职 ,积极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 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 ,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 5. 5 信息互通、及时发布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 。在调查处置过程中 ,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 ,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 ;按规定权限 ,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 ,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 ,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 ,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在调查处置结束后 ,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 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卫生部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 ,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并根据实际需要 ,提出成立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 ,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并根据实际需要 ,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 ,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1. 1 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作出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2. 1. 2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 ,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决策 ,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 1. 3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验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根据需要 ,在专家组中可分设专业组 ,如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与放射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和预测预警组等 。其主要职责是 :
(1)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
(2)对确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
(3)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
(5)承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2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2. 2. 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例( 疫情)的诊断和报告 ,并开展临床救治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并上报所在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同时 ,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 ,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 ,积极抢救危重病例 ,尽可能减少并发症 ,降低病死率 ;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 ,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 2.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进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 , 同时要提出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 如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 ,并指导相关单位加以落实。
2. 2. 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报告
3. 1 监测
3. 1. 1 监测网络和体系
国家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工作纳入全国疾病监测网络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 。上述机构应及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 ,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 ,结合实际 ,建立由省、市、县 ( 市、区)级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及村卫生室组成的监测网络 ,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3. 1. 2 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种已有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早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上报的有相似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资料进行汇总 ,及时分析不明原因疾病的分布、关联性、聚集性及发展趋势 ,寻找和发现异常情况。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 ,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 ,以互相印证 ,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 ,具有相似临床症状 ,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 2 报告
3. 2. 1 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 2. 2 报告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 ,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 ,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 ,收集相关信息 ,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 ,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 同时 ,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有结案报告 ,凡达到《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 ,均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在确认事件终止后 2 周内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 ,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 ,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 ( 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 、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