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 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 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1 . 2008 年5 月30 日 2 . 卫医函〔2008〕231 号 湖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卫报〔2008〕13 号 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 ,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
卫生部关于“ 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1 . 2008 年5 月30 日
2 . 卫医函〔2008〕231 号
湖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卫报〔2008〕13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 ,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第四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男子”、“男性”、“男科 ”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 ,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此复。
1 . 2008 年5 月30 日
2 . 卫医函〔2008〕231 号
湖南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卫报〔2008〕13 号)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 ,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第四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男子”、“男性”、“男科 ”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 ,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