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 8 月 11 日 2 . 卫医发〔2005〕327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 皖卫医〔2005〕62 号 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 一、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设置医疗机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1 . 2005 年 8 月 11 日
2 . 卫医发〔2005〕327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 皖卫医〔2005〕62 号)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
一、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 ,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 ,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则上 , 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此复。
1 . 2005 年 8 月 11 日
2 . 卫医发〔2005〕327 号
安徽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 皖卫医〔2005〕62 号)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
一、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 ,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 ,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则上 , 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