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1 . 2004 年5 月24 日 2 . 卫政法发〔2004〕163 号 上海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 泸卫医政〔2004〕84 号 收悉 。经研究 ,提出如下意见 :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1 . 2004 年5 月24 日
2 . 卫政法发〔2004〕163 号
上海市卫生局 :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 泸卫医政〔2004〕84 号)收悉 。经研究 ,提出如下意见 :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 ,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