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用血预案
紧急用血预案 一、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用血预案 (一)遇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用血,应立即报告本机构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及向政府部门报告;医务管理部门负责科室协调和信息传达,并监督预案执行;输血科负责预案具体实施,并及时向
紧急用血预案
一、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用血预案
(一)遇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用血,应立即报告本机构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及向政府部门报告;医务管理部门负责科室协调和信息传达,并监督预案执行;输血科负责预案具体实施,并及时向医务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二)预案分级:
三级警戒(黄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人数在 10人以内,悬浮红细胞库存不足 100 U 时为三级警戒。
二级警戒(橙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人数在 10 人以上 20 人以内,悬浮红细胞库存不足 200 U 时为二级警戒。
一级警戒(红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人数在 20人以上,不管血液库存有多少均为一级警戒。
(三)应急响应
1、输血科承担统计所需血液成分的品种及数量。当警戒级别为二级及以上时,及时与采供血机构(荆门中心血站)取得联系,要求其共同响应急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在特别紧急且不知患者血型的情况下,输血科需在 10~15 分钟内发出第一袋未经交叉配血的“O ”型红细胞(“O ”型红细胞须正反定型相符),并在血袋上标明发血时未完成交叉配血试验。此后,应尽快鉴定受、供者血型并依据临床输血需要,发出经交叉配血完全相合的血液成分。
3、当警戒级别为三级时,对危重症患者抢救用血,需由抢救现场的医师开具输血申请单,并在右上角标明“急救 ”字样,连同血样交输血科先行配血、发血,事后补办各类手续。如无法识别患者身份时,患者及其血样须有统一的唯一性标识(如住院号、现场抢救编号等)。
4、当警戒级别为二级及以上时,如果有多名医疗工作人员处置多名创伤就诊患者,应指定一名医疗工作人员,对就诊患者开展统一编号、挂号牌;承担血液申请及与输血科联系,告知输血科每个就诊患者需要在何段时间内得到血液成分的品种、数量、取血人及输血地点等。
(四)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输血量已恢复到正常水平,一级突发事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宣布应急终止;二、三级突发事件由医疗机构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宣布应急终止。
二、患者应急用血预案
(一)不能检测血型或无时间等待交叉配血,而需抢救输血时,为挽救生命,赢得手术及其它治疗的时间,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名确认,输血科可先行发“O” 型红细胞或“AB ”型血浆,但血袋上应标明“未完成交叉配血试验 ”字样;同时应尽快完成交叉配血试验,如发现配血不合,应马上通知临床医师停止输血。
(二)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三)大量失血就诊患者可采用回收式自身输血。
(四)同型血液不足时,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可采用配合型输血。
(五)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急救用血,而本机构血库和血站均无同型血液时,应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可采用配合型输血;在没有或来不及等待配合血源的急救情形下,应坚持生命救治优先原则,与患者近亲属充分沟通,必要时请输血科参与,取得对急救用血方案的认可,并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配血不合的急救用血,应请输血科及医务管理部门会诊,制定最佳输血方案,并与患者近亲属充分沟通,取得签名确认后方可输血。
三、应急用血仪器设备保障预案
(一)血液相容性试验设备,应维持二套能正常运行;血液相容性试验实验区域,配备双电源,并维持 UPS 电源能维持主要设备正常使用 2 小时以上;上述应急电源均无效时,应用玻片法鉴定就诊患者血型、复检供血者与受血者血型及交叉配血。
(二)医疗机构信息网络故障时,需使用事先预备的手写输血记录单,禁止影响或延迟患者输血治疗。待恢复正常后,补齐记录与记帐收费。
(三)贮血室应预备 4℃、-20℃以下冰箱各一台备用。当贮血冰箱出现故障,应马上转移血液成分至预备的贮血设备中。预备的贮血设备不能满足时,需将故障设备中的血液成分打包,并标记明显标识,暂时封存于贮有其它血型血液成分的设备中,并禁止使用。
一、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用血预案
(一)遇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用血,应立即报告本机构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及向政府部门报告;医务管理部门负责科室协调和信息传达,并监督预案执行;输血科负责预案具体实施,并及时向医务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二)预案分级:
三级警戒(黄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人数在 10人以内,悬浮红细胞库存不足 100 U 时为三级警戒。
二级警戒(橙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人数在 10 人以上 20 人以内,悬浮红细胞库存不足 200 U 时为二级警戒。
一级警戒(红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人数在 20人以上,不管血液库存有多少均为一级警戒。
(三)应急响应
1、输血科承担统计所需血液成分的品种及数量。当警戒级别为二级及以上时,及时与采供血机构(荆门中心血站)取得联系,要求其共同响应急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在特别紧急且不知患者血型的情况下,输血科需在 10~15 分钟内发出第一袋未经交叉配血的“O ”型红细胞(“O ”型红细胞须正反定型相符),并在血袋上标明发血时未完成交叉配血试验。此后,应尽快鉴定受、供者血型并依据临床输血需要,发出经交叉配血完全相合的血液成分。
3、当警戒级别为三级时,对危重症患者抢救用血,需由抢救现场的医师开具输血申请单,并在右上角标明“急救 ”字样,连同血样交输血科先行配血、发血,事后补办各类手续。如无法识别患者身份时,患者及其血样须有统一的唯一性标识(如住院号、现场抢救编号等)。
4、当警戒级别为二级及以上时,如果有多名医疗工作人员处置多名创伤就诊患者,应指定一名医疗工作人员,对就诊患者开展统一编号、挂号牌;承担血液申请及与输血科联系,告知输血科每个就诊患者需要在何段时间内得到血液成分的品种、数量、取血人及输血地点等。
(四)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输血量已恢复到正常水平,一级突发事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宣布应急终止;二、三级突发事件由医疗机构应急领导小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宣布应急终止。
二、患者应急用血预案
(一)不能检测血型或无时间等待交叉配血,而需抢救输血时,为挽救生命,赢得手术及其它治疗的时间,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名确认,输血科可先行发“O” 型红细胞或“AB ”型血浆,但血袋上应标明“未完成交叉配血试验 ”字样;同时应尽快完成交叉配血试验,如发现配血不合,应马上通知临床医师停止输血。
(二)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三)大量失血就诊患者可采用回收式自身输血。
(四)同型血液不足时,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可采用配合型输血。
(五)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急救用血,而本机构血库和血站均无同型血液时,应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可采用配合型输血;在没有或来不及等待配合血源的急救情形下,应坚持生命救治优先原则,与患者近亲属充分沟通,必要时请输血科参与,取得对急救用血方案的认可,并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配血不合的急救用血,应请输血科及医务管理部门会诊,制定最佳输血方案,并与患者近亲属充分沟通,取得签名确认后方可输血。
三、应急用血仪器设备保障预案
(一)血液相容性试验设备,应维持二套能正常运行;血液相容性试验实验区域,配备双电源,并维持 UPS 电源能维持主要设备正常使用 2 小时以上;上述应急电源均无效时,应用玻片法鉴定就诊患者血型、复检供血者与受血者血型及交叉配血。
(二)医疗机构信息网络故障时,需使用事先预备的手写输血记录单,禁止影响或延迟患者输血治疗。待恢复正常后,补齐记录与记帐收费。
(三)贮血室应预备 4℃、-20℃以下冰箱各一台备用。当贮血冰箱出现故障,应马上转移血液成分至预备的贮血设备中。预备的贮血设备不能满足时,需将故障设备中的血液成分打包,并标记明显标识,暂时封存于贮有其它血型血液成分的设备中,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