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应急预案
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应有效预防医疗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接触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依据《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等相关技术方案,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拟定本应
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应有效预防医疗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接触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依据《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等相关技术方案,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拟定本应急预案。
原则维护医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接触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
定义职业接触暴露是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行相关公务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就诊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从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实验区域人员;承担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医疗与护理的医疗工作人员。
1、危险性评估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后,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开展评估和确定。
1.1暴露级别依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污染的医疗器械、物品)的接触方式的不同,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1.1.1 一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1.1.2 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1.1.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且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1.2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1.2.1 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 CD4 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1.2.2 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且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 CD4 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1.2.3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2、暴露后的应急处置
2.1 紧急局部处置措施
2.1.1 用肥皂和水清洗沾污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1.2 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
2.1.3 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 70%酒精,0.2-0.5%过氧乙酸, 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2.2 预防性用药
2.2.1用药时间预防性用药需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
在 4 小时内实施,最迟禁止超过 24 小时;超过 24 小时的,也应实施预防性 用药。
2.2.2 用药原则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2.3 用药方案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方案和强化用药方案。
2.3.1 基本用药方案: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 用28 天。如双汰芝(AZT 与 3TC 联合制剂) 300 mg/次,每日 2 次,用药时间 为连续服用 28 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
2.3.2 强化用药方案: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如佳息患或利托那韦。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 天。
3、应急后处置
3.1 登记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建立事故登记制度,对事故情况按要求规范填写艾滋病职业接触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处置方法及处置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 , 并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 )、用药的依从性状况。
3.2报告:存在任何一种小损伤或一级暴露的,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及主管负责人;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的,应在紧急处理同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用药,同时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并按规定上报。
3.3监测暴露者要马上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该血清留样备用。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一年内要按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 4 周、8 周、12 周、 6 个月检测。
3.4 保密单位和个人对职业接触暴露者均应注意妥善完成保密工作。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应有效预防医疗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接触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依据《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等相关技术方案,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拟定本应急预案。
原则维护医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接触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
定义职业接触暴露是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行相关公务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就诊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从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实验区域人员;承担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医疗与护理的医疗工作人员。
1、危险性评估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后,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开展评估和确定。
1.1暴露级别依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污染的医疗器械、物品)的接触方式的不同,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1.1.1 一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1.1.2 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1.1.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且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1.2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1.2.1 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 CD4 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1.2.2 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且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 CD4 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1.2.3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2、暴露后的应急处置
2.1 紧急局部处置措施
2.1.1 用肥皂和水清洗沾污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1.2 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
2.1.3 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 70%酒精,0.2-0.5%过氧乙酸, 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2.2 预防性用药
2.2.1用药时间预防性用药需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
在 4 小时内实施,最迟禁止超过 24 小时;超过 24 小时的,也应实施预防性 用药。
2.2.2 用药原则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2.3 用药方案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方案和强化用药方案。
2.3.1 基本用药方案: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 用28 天。如双汰芝(AZT 与 3TC 联合制剂) 300 mg/次,每日 2 次,用药时间 为连续服用 28 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
2.3.2 强化用药方案: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如佳息患或利托那韦。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 天。
3、应急后处置
3.1 登记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建立事故登记制度,对事故情况按要求规范填写艾滋病职业接触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处置方法及处置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 , 并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 )、用药的依从性状况。
3.2报告:存在任何一种小损伤或一级暴露的,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及主管负责人;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的,应在紧急处理同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用药,同时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并按规定上报。
3.3监测暴露者要马上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该血清留样备用。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一年内要按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 4 周、8 周、12 周、 6 个月检测。
3.4 保密单位和个人对职业接触暴露者均应注意妥善完成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