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邀请院外医师会诊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医师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师外出会诊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邀请院外医师会诊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医师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主执业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本人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主执业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 第三条
医师外出会诊实行机构统一管理。任何科室、个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不得绕过医务管理部门,私自邀请、派出或者联系医师开展外出会诊。
### 第四条
医务管理部门为外出会诊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登记、质量监管和档案管理。
临床科室、财务、护理、麻醉、药学、设备、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管理。
## 第二章 邀请院外医师来院会诊
### 第五条
本院在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的,由经治科室提出申请。
### 第六条
经治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说明:
(一)邀请会诊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拟邀请医师或者专业;
(三)会诊可能带来的获益和风险;
(四)会诊费用和差旅费用承担方式;
(五)会诊不能保证达到预期结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邀请手续。紧急救治无法及时取得书面同意的,按照紧急医疗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补充记录。
### 第七条
邀请院外医师会诊的审批流程为:
经治医师申请→科主任审核→患者知情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批→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
涉及重大手术、高风险医疗技术、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可能对医院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报分管院领导或者医院负责人批准。
### 第八条
书面会诊邀请函应包括:
(一)患者基本信息和病历摘要;
(二)拟邀请医师姓名,或者拟邀请专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会诊目的和理由;
(四)拟会诊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拟开展的诊疗活动;
(六)会诊费用及差旅费安排;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医院公章。
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信息平台提出邀请的,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除紧急救治外,拟会诊事项超出本院登记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本院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不能提供必要医疗安全保障;
(三)拟会诊事项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四)拟通过会诊规避医疗技术准入、手术分级、医师授权或者多机构执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邀请院外医师实施手术、介入、麻醉或者其他高风险诊疗活动前,相关科室应完成:
(一)患者病情和手术指征评估;
(二)术前讨论和风险评估;
(三)会诊医师资质和执业范围核验;
(四)本院诊疗科目和技术资质核验;
(五)本院配合人员、设备、药品、血液和应急保障评估;
(六)麻醉、重症、输血等相关部门协调;
(七)替代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
院外医师不得替代本院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第三章 本院医师受邀外出会诊
### 第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邀请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应当向医院发出书面邀请函。
邀请函内容不完整、未加盖公章或者由患者、医师个人直接提出的,医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本院医师收到个人邀请、患者邀请或者其他非正式邀请时,不得自行前往,应将邀请方引导至医务管理部门办理机构间会诊手续。
### 第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邀请后,应审核:
(一)邀请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诊疗科目;
(二)拟会诊事项是否在邀请方诊疗范围内;
(三)邀请方是否具备必要人员、设备、设施和医疗安全保障条件;
(四)会诊事项是否属于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和专业能力;
(五)是否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和医疗安全;
(六)会诊时间、费用和差旅安排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其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三)邀请方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四)拟派医师当前承担重要值班、应急任务或者离岗可能影响本院医疗安全;
(五)邀请方要求医师个人收取会诊费或者存在明显不规范费用安排;
(六)存在其他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或者廉洁从业的情形。
###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管理部门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可能影响本院正常业务但确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医院负责人批准。
### 第十六条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邀请方书面邀请→科室负责人意见→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医院正式派出→实施会诊→返院报告→费用结算→资料归档。
未经审批不得先行外出后补手续。
因紧急救治确需先行处理的,应经医务管理部门或者医院值班负责人批准,并在会诊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 第四章 会诊实施管理
### 第十七条
会诊医师应当:
(一)详细了解患者病情;
(二)亲自诊查患者;
(三)在本人执业范围和专业能力内提出会诊意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邀请方管理制度;
(五)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手术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六)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七)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及时提出终止或者转院建议。
### 第十八条
会诊医师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方,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方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适宜继续诊治或者难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应建议将患者转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
### 第十九条
会诊医师不得: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活动范围;
(二)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
(三)绕过医疗机构私下接受会诊邀请;
(四)接受邀请方直接支付的报酬;
(五)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财物;
(六)借会诊推销药品、耗材、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机构违规引流患者;
(八)泄露患者信息或者医疗数据;
(九)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条
会诊过程中涉及手术、麻醉、输血、药品、耗材和医疗技术使用的,邀请方应按照本机构制度进行管理。
本院作为邀请方时,相关医嘱、知情同意、手术安全核查、病历记录和术后管理不得因院外医师参与而简化。
## 第五章 报告、反馈和档案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会诊结束后,本院作为邀请方的,应及时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会诊情况包括会诊实施、患者处置、诊疗结果、并发症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 第二十二条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报告会诊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
(一)会诊时间和地点;
(二)患者基本情况;
(三)实施的诊疗活动;
(四)主要会诊意见;
(五)是否发生并发症或者医疗纠纷;
(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出会诊管理档案,至少保存:
(一)会诊申请和审批材料;
(二)患者知情同意材料;
(三)书面邀请函;
(四)医师资质审核材料;
(五)会诊记录或者返回报告;
(六)费用结算材料;
(七)纠纷或者不良事件处理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 第二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情况应纳入医师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
## 第六章 费用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于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于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并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 第二十六条
邀请方支付会诊费用,应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医院取得的外出会诊收入,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医师合理报酬按照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酬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章 医疗纠纷和风险处置
### 第二十七条
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由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协助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本院作为邀请方时,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安全事件,由医务管理部门牵头处理,相关科室和院外会诊医师所在机构配合。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发生纠纷时,医院根据邀请方要求提供审批、资质、会诊记录等资料,并依法协助调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患者死亡、重大纠纷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的,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务管理部门和医院负责人,不得迟报、漏报或者隐瞒。
## 第八章 监督处理
### 第三十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者违规接受报酬、收受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医院应:
(一)立即停止其相关会诊活动;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记入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档案;
(四)按照医院规定给予处理;
(五)涉嫌违法的,依法报告有关部门。
### 第三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或者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违规安排会诊、隐瞒会诊情况或者允许医师个人收取费用的,医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等指令性任务,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
医师多机构执业按照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及多机构执业管理制度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和院内多学科会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邀请院外医师会诊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医师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主执业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本人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主执业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 第三条
医师外出会诊实行机构统一管理。任何科室、个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不得绕过医务管理部门,私自邀请、派出或者联系医师开展外出会诊。
### 第四条
医务管理部门为外出会诊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登记、质量监管和档案管理。
临床科室、财务、护理、麻醉、药学、设备、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管理。
## 第二章 邀请院外医师来院会诊
### 第五条
本院在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的,由经治科室提出申请。
### 第六条
经治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说明:
(一)邀请会诊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拟邀请医师或者专业;
(三)会诊可能带来的获益和风险;
(四)会诊费用和差旅费用承担方式;
(五)会诊不能保证达到预期结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邀请手续。紧急救治无法及时取得书面同意的,按照紧急医疗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补充记录。
### 第七条
邀请院外医师会诊的审批流程为:
经治医师申请→科主任审核→患者知情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批→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
涉及重大手术、高风险医疗技术、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可能对医院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报分管院领导或者医院负责人批准。
### 第八条
书面会诊邀请函应包括:
(一)患者基本信息和病历摘要;
(二)拟邀请医师姓名,或者拟邀请专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会诊目的和理由;
(四)拟会诊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拟开展的诊疗活动;
(六)会诊费用及差旅费安排;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医院公章。
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信息平台提出邀请的,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除紧急救治外,拟会诊事项超出本院登记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本院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不能提供必要医疗安全保障;
(三)拟会诊事项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四)拟通过会诊规避医疗技术准入、手术分级、医师授权或者多机构执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邀请院外医师实施手术、介入、麻醉或者其他高风险诊疗活动前,相关科室应完成:
(一)患者病情和手术指征评估;
(二)术前讨论和风险评估;
(三)会诊医师资质和执业范围核验;
(四)本院诊疗科目和技术资质核验;
(五)本院配合人员、设备、药品、血液和应急保障评估;
(六)麻醉、重症、输血等相关部门协调;
(七)替代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
院外医师不得替代本院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第三章 本院医师受邀外出会诊
### 第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邀请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应当向医院发出书面邀请函。
邀请函内容不完整、未加盖公章或者由患者、医师个人直接提出的,医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本院医师收到个人邀请、患者邀请或者其他非正式邀请时,不得自行前往,应将邀请方引导至医务管理部门办理机构间会诊手续。
### 第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邀请后,应审核:
(一)邀请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诊疗科目;
(二)拟会诊事项是否在邀请方诊疗范围内;
(三)邀请方是否具备必要人员、设备、设施和医疗安全保障条件;
(四)会诊事项是否属于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和专业能力;
(五)是否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和医疗安全;
(六)会诊时间、费用和差旅安排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其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三)邀请方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四)拟派医师当前承担重要值班、应急任务或者离岗可能影响本院医疗安全;
(五)邀请方要求医师个人收取会诊费或者存在明显不规范费用安排;
(六)存在其他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或者廉洁从业的情形。
###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管理部门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可能影响本院正常业务但确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医院负责人批准。
### 第十六条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邀请方书面邀请→科室负责人意见→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医院正式派出→实施会诊→返院报告→费用结算→资料归档。
未经审批不得先行外出后补手续。
因紧急救治确需先行处理的,应经医务管理部门或者医院值班负责人批准,并在会诊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 第四章 会诊实施管理
### 第十七条
会诊医师应当:
(一)详细了解患者病情;
(二)亲自诊查患者;
(三)在本人执业范围和专业能力内提出会诊意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邀请方管理制度;
(五)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手术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六)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七)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及时提出终止或者转院建议。
### 第十八条
会诊医师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方,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方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适宜继续诊治或者难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应建议将患者转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
### 第十九条
会诊医师不得: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活动范围;
(二)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
(三)绕过医疗机构私下接受会诊邀请;
(四)接受邀请方直接支付的报酬;
(五)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财物;
(六)借会诊推销药品、耗材、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机构违规引流患者;
(八)泄露患者信息或者医疗数据;
(九)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条
会诊过程中涉及手术、麻醉、输血、药品、耗材和医疗技术使用的,邀请方应按照本机构制度进行管理。
本院作为邀请方时,相关医嘱、知情同意、手术安全核查、病历记录和术后管理不得因院外医师参与而简化。
## 第五章 报告、反馈和档案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会诊结束后,本院作为邀请方的,应及时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会诊情况包括会诊实施、患者处置、诊疗结果、并发症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 第二十二条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报告会诊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
(一)会诊时间和地点;
(二)患者基本情况;
(三)实施的诊疗活动;
(四)主要会诊意见;
(五)是否发生并发症或者医疗纠纷;
(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出会诊管理档案,至少保存:
(一)会诊申请和审批材料;
(二)患者知情同意材料;
(三)书面邀请函;
(四)医师资质审核材料;
(五)会诊记录或者返回报告;
(六)费用结算材料;
(七)纠纷或者不良事件处理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 第二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情况应纳入医师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
## 第六章 费用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于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于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并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 第二十六条
邀请方支付会诊费用,应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医院取得的外出会诊收入,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医师合理报酬按照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酬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七章 医疗纠纷和风险处置
### 第二十七条
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由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协助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本院作为邀请方时,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安全事件,由医务管理部门牵头处理,相关科室和院外会诊医师所在机构配合。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发生纠纷时,医院根据邀请方要求提供审批、资质、会诊记录等资料,并依法协助调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患者死亡、重大纠纷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的,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务管理部门和医院负责人,不得迟报、漏报或者隐瞒。
## 第八章 监督处理
### 第三十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者违规接受报酬、收受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医院应:
(一)立即停止其相关会诊活动;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记入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档案;
(四)按照医院规定给予处理;
(五)涉嫌违法的,依法报告有关部门。
### 第三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或者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违规安排会诊、隐瞒会诊情况或者允许医师个人收取费用的,医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等指令性任务,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
医师多机构执业按照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及多机构执业管理制度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和院内多学科会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