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酬分配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酬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费用收取、结算、核算和报酬分配,保障医师依法获得合理劳动报酬,防范廉洁、财务和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财务、价格、税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医院批准,由本院医师到

# 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酬分配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费用收取、结算、核算和报酬分配,保障医师依法获得合理劳动报酬,防范廉洁、财务和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财务、价格、税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医院批准,由本院医师到其他医疗机构为特定患者开展会诊、手术、操作或者其他诊疗活动所产生的会诊费用、差旅费用和医师报酬管理。
本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来院会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 第三条
外出会诊费用和报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机构对机构结算;
(二)收入统一核算;
(三)医师合理取酬;
(四)体现技术劳动价值;
(五)依法纳税;
(六)公开透明;
(七)不得增加患者不合理负担;
(八)不得与药品、耗材、设备使用或者业务量不当挂钩。
### 第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议价、收费、收款、分配或者截留外出会诊费用。
会诊医师不得接受邀请方医疗机构直接支付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财物。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五条 医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核外出会诊任务是否经过批准;
(二)确认会诊医师、时间、地点、项目和完成情况;
(三)审核报酬发放所依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度;
(四)建立会诊任务台账;
(五)向财务部门提供会诊任务确认材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异常情况核查。
### 第六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统一接收、核算和管理会诊收入;
(二)审核费用支付、票据、合同或者结算凭证;
(三)核算可分配收入;
(四)按照审批结果发放医师报酬;
(五)依法代扣代缴税费;
(六)建立外出会诊收入和报酬发放台账;
(七)定期开展对账和财务分析。
### 第七条 人事绩效管理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和调整报酬分配标准;
(二)审核报酬与医院薪酬绩效制度的衔接;
(三)负责节假日、工作时间等有关事项认定;
(四)将违规取酬情况纳入人员考核。
###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职责
对外出会诊费用收取、使用、分配和医师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
## 第三章 费用范围与结算
### 第九条
外出会诊相关费用可包括:
(一)按照邀请方所在地规定收取的会诊费用;
(二)会诊中涉及的手术、操作或者其他诊疗服务费用;
(三)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
(四)依法依规可以收取的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执行邀请方所在地价格、医保和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 第十条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于邀请方根据诊疗需要提出会诊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方承担。
属于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并由收费方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 第十一条
邀请方医疗机构支付本院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应统一支付至医院指定账户,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科室负责人或者其他个人。
邀请方以现金、个人转账、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支付给医师的,医师应拒绝接收。
确因客观原因误收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医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并全额上交医院处理。
### 第十二条
医院原则上应与经常发生会诊业务的医疗机构签订会诊合作或者费用结算协议,明确:
(一)会诊项目;
(二)收费标准;
(三)差旅费承担;
(四)付款方式和期限;
(五)票据开具;
(六)医疗责任;
(七)信息保密;
(八)争议处理。
单次会诊可凭书面邀请函、审批表、会诊完成确认和合法结算凭证办理。
###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收到会诊款项后,应核对:
(一)邀请方医疗机构名称;
(二)会诊医师;
(三)会诊时间和项目;
(四)金额和用途;
(五)医务管理部门会诊完成确认;
(六)差旅费用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资料不完整或者款项用途不明的,暂缓办理报酬分配。
## 第四章 可分配收入核算
### 第十四条
外出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核算。
可分配收入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 可分配收入=医院实际收到的会诊服务收入-依法应缴税费-医院实际承担且未另行报销的必要成本-应退回或者不应纳入分配的其他款项。
差旅费属于据实报销性质的,不作为医师劳动报酬分配基数。
### 第十五条
医院不得从以下款项中提取医师报酬:
(一)患者或者家属私下支付的款项;
(二)来源不明或者无合法依据的款项;
(三)药品、耗材、设备企业支付的赞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四)与药品、耗材使用量、检查量或者患者转介量挂钩的费用;
(五)违反价格、医保或者财务规定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依法不得分配的收入。
## 第五章 医师报酬分配
### 第十六条
医院根据医师实际完成的会诊任务,结合职业特点、技术劳动价值、风险程度、工作时长、专业技术难度和时间安排,给予合理报酬。
外出会诊报酬不与药品、耗材、设备使用或者患者转诊数量挂钩。
### 第十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报酬可采取“基础报酬+技术难度系数+时间系数+风险系数”的方式核定。
具体计算方式为:
> 医师会诊报酬=会诊基础报酬×技术难度系数×时间系数×风险系数。
各系数和具体标准由医院结合本地政策、医院薪酬制度和财务承受能力另行制定,经医院集体研究通过后执行。
### 第十八条
医院可根据会诊活动分为以下类别设置标准:
(一)普通临床会诊;
(二)疑难复杂病例会诊;
(三)手术指导或者手术会诊;
(四)麻醉、重症、介入等高风险会诊;
(五)紧急救治会诊;
(六)远距离或者跨区域会诊;
(七)其他特殊会诊。
同一会诊任务不得重复计算相同项目报酬。
### 第十九条
报酬标准应综合考虑:
(一)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能力;
(二)会诊技术难度;
(三)医疗风险程度;
(四)会诊实际工作时间;
(五)是否占用休息日、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六)是否承担手术、操作或者持续诊疗责任;
(七)是否属于紧急会诊;
(八)医院规定的其他因素。
### 第二十条
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报酬标准。
具体提高标准由医院薪酬绩效管理制度或者本办法配套标准明确,不得低于国家和属地有关规定。
普通休息日、夜间和紧急会诊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时间系数。
### 第二十一条
多人共同完成同一会诊任务的,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工作量和技术贡献分配,不得平均分配或者由科室负责人自行决定。
会诊医师、助手、麻醉医师及其他人员的报酬,应分别按照实际承担工作核定。
###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可分配收入中合理安排:
(一)会诊医师劳动报酬;
(二)参加会诊保障人员报酬;
(三)医院依法承担的管理和保障成本。
具体分配比例不得由科室自行确定,应经医院集体研究,按照公开、合理、可审计原则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或者暂缓发放医师报酬: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
(二)未按要求完成会诊记录或者返回报告;
(三)会诊事项超出医师执业范围;
(四)邀请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医师仍违规实施会诊;
(五)会诊过程中存在私自收费、收受财物或者利益输送;
(六)会诊任务真实性存疑;
(七)发生医疗纠纷或者重大安全事件尚需调查;
(八)结算材料不完整;
(九)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
调查核实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可补发;确认违规的,不予发放,并按规定处理。
## 第六章 发放程序和税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报酬原则上按月或者按季度集中发放。
发放程序为:
医务管理部门确认会诊任务→财务部门确认款项到账→核算可分配收入→计算报酬→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发放。
### 第二十五条
医师报酬应通过医院工资、绩效或者依法设置的劳务报酬渠道发放至医师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现金发放,不得通过科室二次分配。
### 第二十六条
医院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费。
医师不得要求医院少扣、不扣或者以虚假票据、虚构项目等方式规避纳税。
### 第二十七条
会诊报酬发放凭证应至少包括:
(一)外出会诊审批材料;
(二)邀请函;
(三)会诊完成确认;
(四)返回报告;
(五)会诊款到账凭证;
(六)差旅凭证;
(七)报酬核算表;
(八)审批和税务处理记录。
相关资料按照财务和医务档案要求保存。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医院定期对外出会诊收入和报酬开展核查,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医师个人收款;
(二)是否存在科室截留收入;
(三)是否存在虚假会诊或者重复结算;
(四)是否存在异常高额报酬;
(五)是否依法纳税;
(六)是否存在与药品、耗材、设备或者患者引流挂钩;
(七)是否存在其他廉洁和财务风险。
### 第二十九条
医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取报酬、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院应当:
(一)责令退还或者上交违规所得;
(二)暂停其外出会诊资格;
(三)记入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医风档案;
(四)按照医院规定给予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
### 第三十条
科室、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违规截留、私分、套取会诊收入,虚构会诊任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规发放报酬的,医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基础报酬、技术难度系数、时间系数、风险系数和分配比例,由医院另行制定《医师外出会诊报酬标准表》,履行集体决策和内部公示程序后执行。
### 第三十二条
上级或者属地对会诊收费、差旅费、薪酬绩效和税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人事绩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