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及多机构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及多机构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和多机构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维护医师、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本院

# 医师执业注册及多机构执业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和多机构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维护医师、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本院在岗、返聘、外聘、派遣、柔性引进以及经批准在本院增加执业机构的医师。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执业机构,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时,依法确定并办理注册的主要医疗卫生机构。
本制度所称增加执业机构,是指医师除主执业机构外,拟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并依法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的情形。
### 第四条
医师未依法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和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类别、超范围或者在未经登记的执业机构定期执业。
### 第五条
医院对医师执业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实行“统一受理、分级审核、动态管理、责任追溯”的管理原则。
医务管理部门为牵头管理部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财务、医保、信息和相关临床科室按照职责协同管理。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六条 医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增加执业机构、注销注册等事项的审核和管理;
(二)核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信息、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和执业机构;
(三)建立并动态维护医师执业注册及多机构执业管理台账;
(四)审核本院医师申请在其他机构定期执业事项;
(五)审核外院医师申请在本院定期执业事项;
(六)对医师实际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诊疗权限和排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发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时,及时采取暂停相关诊疗权限、调查核实、报告处理等措施;
(八)负责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衔接。
### 第七条 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核查医师劳动关系、岗位聘用、工作时间及人事管理情况;
(二)评估多机构执业是否影响本院岗位职责履行;
(三)将医师多机构执业和违规执业情况纳入聘用、考核和诚信管理;
(四)及时向医务管理部门通报离职、退休、返聘、死亡、刑事处罚、长期离岗等可能影响注册状态的情形。
### 第八条 临床科室职责
(一)核实医师专业能力、岗位履职和工作安排;
(二)合理安排科室排班,确保多机构执业不影响本院正常医疗工作和医疗安全;
(三)及时报告医师注册信息变化、长期离岗、违规执业等情况;
(四)不得安排未完成注册、变更或者增加执业机构手续的医师独立执业。
###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洁风险监督和违规线索处理。
信息部门负责根据医务管理部门指令开通、变更或者关闭医师信息系统权限。
财务、医保、病案等部门发现医师实际执业情况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时,应及时报告医务管理部门。
## 第三章 本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 第十条
新入职、调入、返聘、外聘医师在开展诊疗活动前,应向医务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执业证书或者电子注册信息;
(三)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五)劳动、聘用或者合作关系证明;
(六)医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一条
医务管理部门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完成执业注册;
(二)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与拟从事岗位是否一致;
(三)本院是否已登记为其主执业机构或者增加执业机构;
(四)是否存在暂停执业、注销注册、吊销证书或者其他限制执业情形;
(五)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是否已取得相应授权。
### 第十二条
医师注册信息未完成核验或者手续不全的,医院不得安排其独立接诊、值班、出具医疗文书、开具处方或者实施医疗技术。
因紧急救治需要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紧急救治规定执行,并及时补充记录和报告。
### 第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注册或者变更手续:
(一)首次在本院执业;
(二)变更主执业机构;
(三)增加或者减少执业机构;
(四)变更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
(五)姓名、身份证件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本院医师申请在其他机构执业
### 第十四条
本院为医师主执业机构的,医师拟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应在开展执业活动前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医院批准并依法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不得在其他机构定期执业。
### 第十五条
申请在其他机构定期执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执业;
(二)申请执业的专业与本人注册执业范围和专业能力相符;
(三)能够完成本院岗位职责、值班、教学、应急和指令性任务;
(四)近一个考核周期无因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或者违法执业受到暂停执业以上处理的情形;
(五)拟执业机构依法设置相应诊疗科目,并具备相应医疗安全保障条件;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情形。
### 第十六条
医师申请在其他机构定期执业,应提交:
(一)多机构执业申请表;
(二)拟执业机构邀请、聘用或者合作证明;
(三)拟执业时间、地点、专业和工作内容;
(四)不影响本院工作的承诺书;
(五)科室负责人意见;
(六)医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如下:
医师申请→科室审核→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依法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完成登记后方可开展执业。
涉及医院重点岗位人员、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或者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的,应提请医院集体研究。
### 第十八条
医院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和医疗安全;
(二)是否与本院工作时间、值班和应急任务冲突;
(三)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患者引流或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四)是否可能造成医疗资源、患者信息或者医院商业秘密不当外流;
(五)拟执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 第十九条
医师获准在其他机构执业后,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影响本院工作;
(二)不得利用本院职务、患者资源、设备、数据或者品牌为其他机构牟利;
(三)不得私自引导本院患者到其他机构就诊;
(四)不得泄露本院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
(五)不得以本院名义开展未经授权的宣传或者业务活动;
(六)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行政处罚、暂停执业等情况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报告;
(七)执业机构、时间、范围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
### 第二十条
多机构执业批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满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
医院可根据业务运行、医疗质量、岗位履职和考核情况决定续批、暂停或者终止。
## 第五章 外院医师在本院定期执业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外院医师拟在本院定期执业的,应在开展诊疗活动前依法办理增加本院为执业机构的手续。
下列依法无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
(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
(三)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在医疗联合体内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突发事件医疗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本院定期执业的外院医师,应提供:
(一)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证明;
(二)主执业机构同意材料;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四)拟开展业务和工作时间说明;
(五)增加执业机构办理情况;
(六)医疗责任承担和纠纷处理约定;
(七)廉洁从业和信息保密承诺;
(八)医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外院医师未完成资质审核和增加执业机构手续的,不得纳入本院固定排班,不得以“专家坐诊”“特聘专家”等名义定期开展诊疗活动。
单次或者特定患者会诊,应按照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以会诊名义规避多机构执业管理。
## 第六章 动态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医院建立医师执业注册动态核查机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院核查,重点核查:
(一)注册执业机构与实际执业机构是否一致;
(二)执业类别、范围与实际岗位是否一致;
(三)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多机构执业;
(四)增加执业机构是否到期或者发生变化;
(五)医师执业状态是否正常;
(六)信息系统权限、医疗技术授权与注册状态是否一致。
### 第二十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暂停其相应诊疗权限:
(一)未依法取得或者完成执业注册;
(二)注册信息与实际执业情况不一致;
(三)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
(四)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失效或者被撤销;
(五)受到暂停执业、吊销证书或者注销注册处理;
(六)存在其他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的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医师死亡、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定期考核不合格且暂停执业期满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或者存在其他应注销情形的,相关科室和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医务管理部门。
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医师离职、退休、调出、长期离岗或者终止与医院合作时,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医务管理部门和信息部门,同步办理注册信息处理、医疗权限关闭和档案归档。
##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根据情节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排班、暂停诊疗权限、终止多机构执业批准、纳入考核或者纪律处理:
(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二)未经批准在其他机构定期执业;
(三)未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开展诊疗;
(四)多机构执业影响本院正常工作或者医疗安全;
(五)利用多机构执业违规引流患者、泄露数据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或者行政处理;
(七)其他违反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行为。
涉嫌违法的,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科室或者职能部门明知医师注册手续不全,仍安排其执业,或者对违规多机构执业隐瞒不报的,医院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医师外出会诊、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义诊、医联体内执业和指令性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医院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和多点执业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