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是指患者的最先接诊的医生(首诊医师)在本次就诊流程完成前或其他医师正式接续诊治前,承担该患者连续诊疗管理的制度。本院和科室的首诊责任比照医师首诊责任落实。 二、基本要求 1.最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生为首诊医生。首诊医生要按要求及时对患者开展必要检查、形成初步诊断并予以处置,并规范完成病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是指患者的最先接诊的医生(首诊医师)在本次就诊流程完成前或其他医师正式接续诊治前,承担该患者连续诊疗管理的制度。本院和科室的首诊责任比照医师首诊责任落实。
二、基本要求
1.最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生为首诊医生。首诊医生要按要求及时对患者开展必要检查、形成初步诊断并予以处置,并规范完成病历记录。
2.诊断为非本科疾病或不属本科诊治范围疾病,需请有关专科会诊,诊断明确后,按程序转入相应科室继续诊治。若属危重需抢救病人,首诊医生应立即组织救治,同时报告上级医生,严禁科室之间、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
3.受邀会诊科室医生要按规定时限完成会诊,严格落实医院会诊有关制度,出具书面会诊意见反馈给申请科室医生。
4.两个科室的医生会诊意见存在分歧时,需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生,直至本科主任。如果双方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生负责处置并上报医教部(节假日、夜间上报院值班)统筹协调处置,不得相互推托。
5.复合伤或者牵涉多个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救治,在主管科室尚未明确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相应科室应落实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共同参与救治,不得相互推托,不得未经许可离开。各科室分别落实相应处置并第一时间完善病历记录。待病情相对平稳后共同参与救治人员离开需征得首诊科室/医师同意并完善相应记录后方可离开。
6.首诊医生对需立即抢救的病人,应先行救治,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补办挂号、缴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耽误抢救时机。
7.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病情稳定前不得转院,因医院受床位、设备或技术条件限制,应由二线医师现场查看病情,判断是否具备转院条件。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具备转院条件的患者,应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教部或院值班)尽可能先联系接收医院,对病情记录、转运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应作好交代和作出妥善安排并签署转运沟通及知情同意书。
8.首诊医生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开展登记留存备查,住院患者去向在病案首页中反映。
9.若患者所患疾病超出我院诊疗科目范围,首诊医生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经建议其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首诊医生完善相关记录。
10.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要追究首诊相关医生、当事人及科室责任。
三、释义
1.首诊医师定义。
(1)病人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诊室就诊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最先接诊的医生为首诊医生。不包含医生接诊未挂号病人、病人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生或科室不相符的情形。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最先接诊的医生即为首诊医师,不受是否已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相符的限制。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救治,在未明确哪一个科室主管之前,首诊医生、科室负责外,所有科室应执行抢救制度,共同参与救治,不得相互推托,不得擅自离开。
2.与病人接触的首位非医生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尤其是临床有关人员,如导医、分诊护士、技师(士)、护士等,应将病人引导至相应科室或医生处,病人接触医生之前发生一切因引导不到位造成的后果由首问人员负责。
3.患者接受各种诊治措施时,由每一个诊治措施实施人员、科室对该诊治环节承担相应首诊责任,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生。
4.如果患者使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不予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急危重症患者除外。
5.新入院病人确属其他科室疾病,应按病历书写规范完善病历,完成必要紧急处置后会诊或转科,不得擅自涂改入院证,不得让患者重新办理入院相关手续等。
6.若患者所患疾病超出我院诊疗科目范围,首诊医生应先行评估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形,急危重症首先按照抢救制度执行,病情平稳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建议其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完成告知义务并完善转诊医疗记录。
7.共同参与救治急危重症、复合伤等情形,待病情相对平稳后共同参与救治人员离开需征得首诊科室/医生同意并完善有关记录后方可离开。
8.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病人,应有医务人员全程陪护(含监护)/及陪同转运,并且积极抢救;对于普通病人,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具有连续性,患者及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者除外。
9.门、急诊收治入院病人,住院科室应无条件接收病人,拒绝收治入院按照未落实首诊负责制落实,收治病人不属于本科室病人落实首诊负责制第二条。
10.门诊患者急诊输液期间由急诊科医生、护士按照医院相应制度实施巡视,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实施抢救处置,并且立即通知门诊主诊医师共同处置。门诊医师不在的情况下急诊医师负责处置。如果门诊医师拒绝参与抢救、处置(在抢救其他病人情况除外)按照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予以考核,造成后果由门诊医师承担全部责任。
11.进入“绿色通道”病人,所有部门均应积极配合,为病人提供快捷、有序、安全、有效的诊治服务。所有进入“绿色通道”病人落实“三先一后”(先抢救、先治疗、先检查、后办手续),各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及后勤部门(如电梯、住院收费处等)应优先为病人提供便捷服务。
12.转院制度,具体按照医院入出院转院转科相应制度落实。
(1)凡是因为我院技术或设备原因无法完成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由经科室讨论或由科室主任提出,经过医疗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院长或院值班批准后后方可办理转院。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室主管医生应当先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转院原因。
(3)转院应严格把握指征:原则上是我院技术或设备无法达到诊治目标才能转院。病人过高要求及自身要求选择更高级非医保项目等原因不属于转院指征范围。
(4)危重病人生命体征不稳定原则上不能转院,因为诊治水平达不到,不转院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确需转院需科室讨论并与患者或者近亲属充分沟通并签字确认后转院。
(5)转出科室主管医生应完成“转院记录”记录,其“转院记录”随病人一并转至接收医院。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如医保部门)开具转院,转院应履行说明程序并签字确认。危重病人及转运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明显变化的情形应有专人护送,原则上安排主诊科室医护人员护送。病人自行联系接收医院不在转院制度管理范畴,应另行签署知情同意书(包含病情变化、医保不能报销等特殊情形,病人自行负责,与医院无关)。
(7)转院证明需写明简要病情,诊断,诊治经过及我院不能诊治原因,否则职能部门及业务院长有权拒绝转院,由主管医生及科室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