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基于诊治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治建议或提供相应诊治服务的活动。对会诊行为实施规范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凡诊断或治疗遇到困难的病例,应按要求及时提出会诊申请。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生提出,经上级医生同意(病程记录中体现),填写会诊申请单,同时备齐
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基于诊治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治建议或提供相应诊治服务的活动。对会诊行为实施规范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凡诊断或治疗遇到困难的病例,应按要求及时提出会诊申请。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生提出,经上级医生同意(病程记录中体现),填写会诊申请单,同时备齐各项检查资料。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陪同完成会诊过程,如果请会诊人员不在,需明确指定替代人员(一般为科室值班人员,如果未指定替代人员,由请会诊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请会诊通知发出后,会诊科室主班护士负责通知相关医生到场会诊。急会诊应全程陪护。特殊情形(如眼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等)可能需要患者到会诊科室实施特殊诊治的,会诊前请会诊科室提前主动联系会诊科室,原则上病人在病房,确需前往会诊科室诊治,请会诊科室和会诊科室开展沟通,以适当且安全的方式保障患者顺利到达会诊科室,如果没有事先联系造成会诊未完成或患者投诉,考核请会诊科室,如果已经联系,考核会诊科室。
3.会诊医生原则上由具备执业资质的主治医生职称或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职责为:严格查阅病历,掌握患者病情,亲自查看患者,会诊后应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简要病史、查体补充内容、有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会诊意见(包括会诊诊断和处置原则、具体处置措施,特殊诊治手段、措施、专科用药等详细记录并交代,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性专科用药及处置措施现场指导,待患者相对平稳后方可离开,否则对专科治疗方式对影响治疗效果承担主要责任。)、会诊医生所在的科别、会诊时间及会诊医生签名等。会诊过程要严格遵循诊治规范,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处置存在困难时应按要求及时请示上级医生协助处置。因病情需要,会诊医生可按程序将患者转入本科。患者转科需会诊科室同意后方可转科。是否转院等特殊情形以会诊医生意见为准,如果为危重病人或会诊为专科情形转院由会诊科室负责转院(请会诊科室护士、会诊科室医生参与护送转院,如果因为推诿、不愿护送等原因会诊意见不写转院出现相关问题由会诊医生负责),以保障病人安全。两个科室的医生会诊意见存在分歧时,应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生,直至本科主任,原则上以会诊医生意见为准。
主管医生应将会诊意见和处置落实情形记入病程记录,对未采纳或未落实的会诊意见、建议应在病程记录说明理由。
4.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由会诊医生在发出会诊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同一院区会诊医生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10分钟内到场,不同院区应在接到会诊申请后5分钟内出发,原则上在30分钟内到位,并且在会诊结束后立即完成会诊记录。
5.院内重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日期,通知有关人员参与。会诊时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医教部派人参与,必要时邀请院领导参与。
6.院外会诊:本院难以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同意后并与相关单位联系,发送会诊邀请函,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资料,陪同患者前往院外会诊。
7.外院邀请本院医生外出会诊的,应凭邀请函到医教部登记,同时由医教部负责联系应邀科室主任,确定会诊医生人选。
8.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汇报病史,做好会诊准备并完善会诊记录。会诊要明确形成会诊意见,主持人作出小结,并且推动会诊意见落实。
9.会诊医生意见由主管医生负责组织落实,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主管医生不在,由值班医生负责组织落实。
10.门诊患者科间会诊,请会诊医生/科室联系门急诊部主任,并且协助患者携会诊单前往会诊科室就诊;对于疑难、复杂病例,申请科室应陪同介绍病情,会诊记录由申请科室保存,请会诊医生在门诊记录或专页完善相关记录。
11.会诊记录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简要写明患者病情及诊治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及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所有时间应精确至年、月、日、时、分。
三、释义
1.会诊范围:患者所患疾病超出执业范围之外,应当通过会诊或/和转至相应科室开展诊治;患者罹患本科疾病基础上伴随执业范围之外的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应当请求会诊协助诊治或者严格按照该疾病的诊治规范实施诊治。
2.会诊医生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担任,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不在的情况下值班医师会诊,必要时请示上级医师会诊意见,未请示上级医师意见出现后果、纠纷等由会诊医师承担全部责任。科室由于人力资源等特殊情形由科室组织讨论后科室主任授权相应住院医师参与会诊,报医教部备案认可。
3.院内会诊,医生应到现场亲自诊查病人,不允许电话形式会诊,紧急抢救等,会诊医生无法在10分钟内达到现场,可以在电话中先开展交流,随后及时到现场会诊。
4.多学科会诊应高年资主治医生及以上职称参与,建议科室主任或高级职称参与,特殊情形由科室主任委托其他医生参与,同时及时将会诊意见、讨论意见上报科室主任后向请会诊科室反馈最终意见。
5.所有邀请院外专家手术、侵袭性操作均应有会诊记录(外院专家会诊意见可由主管医生以病程记录方式体现,会诊专家或科室主任签字确认)、科内讨论意见(讨论内容包含诊治方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邀请原因,讨论结论记入病历,个人发言内容记录在专门记录本上)、请外院专家会诊邀请函,取得职能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后落实,如果不履行程序,出现不良事件科室承担全部责任。病人原因如要求聘请外院专家手术、操作需有病人要求聘请的签字,其他程序按照医院申报程序完成。如发生医疗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医院承担,同时说明院外专家的派出医院。
6.建议邀请外院专家作为手术、操作第一助手和/或指导老师身份协助手术,避免无法完成术前主刀医生查房和术后主刀医生查房、术前讨论不全等问题。
7.多学科会诊原则上由医教部组织/参与,以保障会诊效率及及时性,有效管理院内资源,监管会诊质量,对参与会诊医生资质开展把关,学术及业务问题原则上尊重专家意见,会诊意见总结由请会诊科室主任(委托医生)完成。
8.急会诊的请求医生和会诊医生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生。
9.急会诊申请范围及要求:当患者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治范围或者处置能力,且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即协助诊治、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科室应当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医教部对急会诊申请予以监管。
10.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原则上不新开普通会诊,确需会诊先电话联系会诊科室同意后开具会诊邀请。
11.医师外出会诊。
(1)医生外出会诊是指医生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治活动。医生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教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安排主治及以上医生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形下,应经医院领导批准。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医院不得派出医生外出会诊。
①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治科目或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③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④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护理会诊制度
1.护理会诊范围:凡在护理业务、技术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本科室难以解决时,可请求他科开展护理会诊,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2.护理会诊种类
(1)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组织相关人员开展。
(2)科间会诊:由本专业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记录会诊单,注明病人一般资料、护理会诊理由等,经护士长签字后送邀请科室。应邀护士为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一般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被邀请人员随请随到。
(3)急诊会诊:由申请科室护士长填写会诊邀请单,注明急会诊、会诊科室、会诊原因。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单后,护士长立即安排人员在10分钟内赶到会诊科室实施会诊,被邀请人员在护理记录单上填写护理情况及处置意见。
(4)院内大会诊:经科内、科间会诊仍不能解决的疑难、少见病例,由护士长提出,经护理部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与。会诊时由护理部主任主持,责任护士详细汇报病史、需解决的护理问题。参与人员充分讨论,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总结意见,明确护理方案,护士长规范组织实施。会诊人员会诊经过由专人作好记录。责任护士在护理记录上记录参与会诊人员及最后明确的护理方案。
(5)疑难病例会诊:经过科内、科间仍不能解决,需开展院内大会诊时,由申请科室护士长上报护理部,由护理部组织开展会诊。
(6)院外会诊:由申请科室护士长填写会诊申请单,送交护理部,护理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安排会诊。必要时可携带病历资料或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寄发有关医院,开展网络会诊。
3.护理会诊要求:申请科室会诊前应做好各种资料准备,会诊时报告病情,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后严格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一、定义
会诊是指基于诊治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治建议或提供相应诊治服务的活动。对会诊行为实施规范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凡诊断或治疗遇到困难的病例,应按要求及时提出会诊申请。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生提出,经上级医生同意(病程记录中体现),填写会诊申请单,同时备齐各项检查资料。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陪同完成会诊过程,如果请会诊人员不在,需明确指定替代人员(一般为科室值班人员,如果未指定替代人员,由请会诊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请会诊通知发出后,会诊科室主班护士负责通知相关医生到场会诊。急会诊应全程陪护。特殊情形(如眼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等)可能需要患者到会诊科室实施特殊诊治的,会诊前请会诊科室提前主动联系会诊科室,原则上病人在病房,确需前往会诊科室诊治,请会诊科室和会诊科室开展沟通,以适当且安全的方式保障患者顺利到达会诊科室,如果没有事先联系造成会诊未完成或患者投诉,考核请会诊科室,如果已经联系,考核会诊科室。
3.会诊医生原则上由具备执业资质的主治医生职称或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职责为:严格查阅病历,掌握患者病情,亲自查看患者,会诊后应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简要病史、查体补充内容、有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会诊意见(包括会诊诊断和处置原则、具体处置措施,特殊诊治手段、措施、专科用药等详细记录并交代,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性专科用药及处置措施现场指导,待患者相对平稳后方可离开,否则对专科治疗方式对影响治疗效果承担主要责任。)、会诊医生所在的科别、会诊时间及会诊医生签名等。会诊过程要严格遵循诊治规范,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处置存在困难时应按要求及时请示上级医生协助处置。因病情需要,会诊医生可按程序将患者转入本科。患者转科需会诊科室同意后方可转科。是否转院等特殊情形以会诊医生意见为准,如果为危重病人或会诊为专科情形转院由会诊科室负责转院(请会诊科室护士、会诊科室医生参与护送转院,如果因为推诿、不愿护送等原因会诊意见不写转院出现相关问题由会诊医生负责),以保障病人安全。两个科室的医生会诊意见存在分歧时,应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生,直至本科主任,原则上以会诊医生意见为准。
主管医生应将会诊意见和处置落实情形记入病程记录,对未采纳或未落实的会诊意见、建议应在病程记录说明理由。
4.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由会诊医生在发出会诊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同一院区会诊医生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10分钟内到场,不同院区应在接到会诊申请后5分钟内出发,原则上在30分钟内到位,并且在会诊结束后立即完成会诊记录。
5.院内重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日期,通知有关人员参与。会诊时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医教部派人参与,必要时邀请院领导参与。
6.院外会诊:本院难以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同意后并与相关单位联系,发送会诊邀请函,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资料,陪同患者前往院外会诊。
7.外院邀请本院医生外出会诊的,应凭邀请函到医教部登记,同时由医教部负责联系应邀科室主任,确定会诊医生人选。
8.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汇报病史,做好会诊准备并完善会诊记录。会诊要明确形成会诊意见,主持人作出小结,并且推动会诊意见落实。
9.会诊医生意见由主管医生负责组织落实,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主管医生不在,由值班医生负责组织落实。
10.门诊患者科间会诊,请会诊医生/科室联系门急诊部主任,并且协助患者携会诊单前往会诊科室就诊;对于疑难、复杂病例,申请科室应陪同介绍病情,会诊记录由申请科室保存,请会诊医生在门诊记录或专页完善相关记录。
11.会诊记录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简要写明患者病情及诊治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及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所有时间应精确至年、月、日、时、分。
三、释义
1.会诊范围:患者所患疾病超出执业范围之外,应当通过会诊或/和转至相应科室开展诊治;患者罹患本科疾病基础上伴随执业范围之外的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应当请求会诊协助诊治或者严格按照该疾病的诊治规范实施诊治。
2.会诊医生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担任,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不在的情况下值班医师会诊,必要时请示上级医师会诊意见,未请示上级医师意见出现后果、纠纷等由会诊医师承担全部责任。科室由于人力资源等特殊情形由科室组织讨论后科室主任授权相应住院医师参与会诊,报医教部备案认可。
3.院内会诊,医生应到现场亲自诊查病人,不允许电话形式会诊,紧急抢救等,会诊医生无法在10分钟内达到现场,可以在电话中先开展交流,随后及时到现场会诊。
4.多学科会诊应高年资主治医生及以上职称参与,建议科室主任或高级职称参与,特殊情形由科室主任委托其他医生参与,同时及时将会诊意见、讨论意见上报科室主任后向请会诊科室反馈最终意见。
5.所有邀请院外专家手术、侵袭性操作均应有会诊记录(外院专家会诊意见可由主管医生以病程记录方式体现,会诊专家或科室主任签字确认)、科内讨论意见(讨论内容包含诊治方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邀请原因,讨论结论记入病历,个人发言内容记录在专门记录本上)、请外院专家会诊邀请函,取得职能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后落实,如果不履行程序,出现不良事件科室承担全部责任。病人原因如要求聘请外院专家手术、操作需有病人要求聘请的签字,其他程序按照医院申报程序完成。如发生医疗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医院承担,同时说明院外专家的派出医院。
6.建议邀请外院专家作为手术、操作第一助手和/或指导老师身份协助手术,避免无法完成术前主刀医生查房和术后主刀医生查房、术前讨论不全等问题。
7.多学科会诊原则上由医教部组织/参与,以保障会诊效率及及时性,有效管理院内资源,监管会诊质量,对参与会诊医生资质开展把关,学术及业务问题原则上尊重专家意见,会诊意见总结由请会诊科室主任(委托医生)完成。
8.急会诊的请求医生和会诊医生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生。
9.急会诊申请范围及要求:当患者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治范围或者处置能力,且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即协助诊治、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科室应当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医教部对急会诊申请予以监管。
10.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原则上不新开普通会诊,确需会诊先电话联系会诊科室同意后开具会诊邀请。
11.医师外出会诊。
(1)医生外出会诊是指医生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治活动。医生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教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安排主治及以上医生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形下,应经医院领导批准。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医院不得派出医生外出会诊。
①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治科目或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③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④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护理会诊制度
1.护理会诊范围:凡在护理业务、技术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本科室难以解决时,可请求他科开展护理会诊,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2.护理会诊种类
(1)科内会诊:由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组织相关人员开展。
(2)科间会诊:由本专业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记录会诊单,注明病人一般资料、护理会诊理由等,经护士长签字后送邀请科室。应邀护士为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一般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被邀请人员随请随到。
(3)急诊会诊:由申请科室护士长填写会诊邀请单,注明急会诊、会诊科室、会诊原因。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单后,护士长立即安排人员在10分钟内赶到会诊科室实施会诊,被邀请人员在护理记录单上填写护理情况及处置意见。
(4)院内大会诊:经科内、科间会诊仍不能解决的疑难、少见病例,由护士长提出,经护理部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与。会诊时由护理部主任主持,责任护士详细汇报病史、需解决的护理问题。参与人员充分讨论,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总结意见,明确护理方案,护士长规范组织实施。会诊人员会诊经过由专人作好记录。责任护士在护理记录上记录参与会诊人员及最后明确的护理方案。
(5)疑难病例会诊:经过科内、科间仍不能解决,需开展院内大会诊时,由申请科室护士长上报护理部,由护理部组织开展会诊。
(6)院外会诊:由申请科室护士长填写会诊申请单,送交护理部,护理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安排会诊。必要时可携带病历资料或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寄发有关医院,开展网络会诊。
3.护理会诊要求:申请科室会诊前应做好各种资料准备,会诊时报告病情,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后严格组织实施会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