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开展抢救并对抢救流程开展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我院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1)病人病情危急,急性起病,诊断未明,根据其症状的诊治流程,应立即处置,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 (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开展抢救并对抢救流程开展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我院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1)病人病情危急,急性起病,诊断未明,根据其症状的诊治流程,应立即处置,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
(2)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明确,根据诊治规范,应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确治疗时间窗的疾病。
(3)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
(4)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应紧急处置的病人。
(5)出现其他预计可能出现危重后果,需紧急处置的病情。
(6)符合原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治规范》的患者。
2. 危重患者就诊有优先权。医院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与医疗相关的手续及费用可后续补办。非我院诊治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转诊时应由医务人员陪同到转诊医院。
3. 危重病人抢救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应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同时做到严肃、规范、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多专业病伤时,由主治科室负责邀请有关科室参与抢救。
4. 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生主持抢救工作,但应按要求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特殊病人或多学科共同参与救治的病人,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医教部、护理部或分管院长,由医教部或分管院长等组织抢救工作,指定主持抢救人员,参加多学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生应运用本科专业特长,团结协作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5. 参与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需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坚守工作岗位,要服从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但对抢救患者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医师认定后用于抢救患者。危重患者抢救时需有抢救记录;所有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离开需征得主持抢救医师同意,否则按照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处置,产生纠纷或者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 参与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一般应在护士长领导下,落实主持抢救医生的医嘱,护士落实抢救医生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规范细致核对抢救药品的药名、剂量、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落实情形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抢救时所用药品的空安瓿需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抢救记录应在6小时内完成,同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医生。
7. 紧急情形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紧急情形下现场医务人员应就地参与抢救,第一目击者为主抢救者,指导规范抢救程序启动。所有医院工作人员遇紧急情形不参与抢救产生纠纷或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发生的意外跌倒、休克等非计划内及正常诊治之外发生的一切涉及人员安全的意外均纳入紧急情形范畴管理。
8. 因纠纷、殴斗、交通或生产事故、自杀、他杀等原因致伤的患者及形迹可疑的伤患者,除应积极开展抢救工作外,同时执行特殊情形报告制度,在工作日应向医教部及安全与后勤保障部汇报,非工作日向医院值班汇报,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
9. 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殊检查科室及后勤部门,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托,以充分支持和保障抢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10.急、危、重症患者离开病房检查治疗或进入手术室的途中,应有医务人员陪同,根据患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11.病情许可情况下,紧急意外事件患者可转重症监护病房以加强治疗。首诊负责医护人员需床旁交接,详细介绍病情变化及用药情况,保证危重患者抢救连续性。
12.抢救时需如实向病人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形及预后,了解病人家属的意见,发出病危(或病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放入病历中,一份交病人家属),医生和家属双签字,完成说明义务。拒绝抢救的病人,需有详细记录及病人直系亲属代表签字。一定要详细交代检查、抢救与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的作用、副作用,强调拒绝抢救的后果。如遇病人家属或单位人员不在医院时,应及时电话通知家属或单位,同时报告医教部或院值班。
13.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保障可用。各病房的抢救设施和器械需有专人负责,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设备要求齐全、有效,药品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实行“五定”(定品种、定数量、定位置、定人保管、定期检查)制度,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不得挪用或外借。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各班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班,所有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后方可离开,各种抢救药品,器械用后应按要求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15.非抢救人员及家属一般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应做好抢救的支持工作。
(三)释义
1. 抢救记录要求
(1)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
(2)抢救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3)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2.医院抢救资源包括:
(1)抢救人员:所有医务人员均需接受抢救技能培训,掌握抢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可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具备独立抢救能力,并且培养专科抢救人员(心包穿刺术、气道开放技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电复率、呼吸机使用等。)
(2)抢救药品:可包含但不限于心肺复苏药物、血管活性药物、利尿及脱水药物,抗心律失常药物、镇静药、止血药、平喘药等。
(3)抢救设备:科室根据常见危重症抢救时需配备的设备开展配备,可包含但不限于吸氧设备、简易呼吸器、除颤设备、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设备、心肺支持设备、洗胃机、快速床旁检验设备等。
3. 紧急情形主持抢救医务人员有权调用所有院内抢救资源,药剂科、安全与后勤保障部、组织人事部、护理部和医教部要积极配合,必要时汇报医教部、主管院长(非工作时间报告院值班)统一指挥处置。医教部负责人员调配、应急床位调配、科间协作,药剂科负责药品保障制度,安全与后勤保障部负责医疗设备、安保调配并定期组织演练。
4. 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医院落实绿色通道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优先处置转运”及“先救治后付费”原则救治,确保第一时间救治。具体内容为:
(1)病种或者人群绿色通道:可疑传染病、重点病种(可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创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卒中、急性心衰、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主动脉夹层、恶性心律失常、急性肺栓塞等)及重症孕产妇、重症新生儿的紧急救治。
(2)流程绿色通道:院前、院内、分诊、就诊、会诊、手术、药物治疗、输血治疗、检验检查、收治入院、转运治疗等有限处置机制。
(3)财务绿色通道,先抢救后付费原则,因为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发生欠费经过医疗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免于处罚科室。
(4)绿色通道标识。
(5)实行首诊负责制,所有涉及人员应全力抢救及协助抢救,无条件为患者提供方便,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患者抢救最佳时机。
(6)实行上报制度:在开展急危重症抢救的同时,应向上级医生及科室主任汇报,必要时(如重大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3名及以上病员、涉及特殊人群等情形)向医疗管理部门及院值班汇报病情及抢救情形、转归情形并启动应急预案。
(7)相关科室人员熟悉抢救制度、职责。凡是涉及多个科室抢救情形,原则上由对患者生命威胁最大的专科收治。如有争议,入院前急诊科有权决定收治科室,住院部科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必要时汇报医疗管理部门及院值班。
(8)除抢救生命的急诊手术、操作等需要转运的情形,所有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危重患者,原则上就地抢救,达到最近的抢救室后原则上医护人员以患者为中心上门服务,由于不当转运造成的后果首诊科室及医务人员负责。确需转运,备齐抢救药品、设备等措施在医护人员陪同下转运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特殊情形无法签署应予以详细记录并留取相应资料备查并按照规范上报。
5. 为非本医疗机构范围内的急危重症患者转诊提供必要帮助包括:
(1)转运前,应完成评估,完成说明义务并签署同意书,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转运方式。转运途中配备可及的生命支持设备,医疗机构间的转运可以联系有资质的专业转运机构完成;
(2)转运患者要有完善的病情与资料交接,保障患者连贯抢救。
6. 将超声医学科、心电图、胃镜和放射科的危急值报告纳入急危重症管理。
(一)定义
是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开展抢救并对抢救流程开展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我院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1)病人病情危急,急性起病,诊断未明,根据其症状的诊治流程,应立即处置,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
(2)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明确,根据诊治规范,应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确治疗时间窗的疾病。
(3)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
(4)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应紧急处置的病人。
(5)出现其他预计可能出现危重后果,需紧急处置的病情。
(6)符合原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治规范》的患者。
2. 危重患者就诊有优先权。医院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与医疗相关的手续及费用可后续补办。非我院诊治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转诊时应由医务人员陪同到转诊医院。
3. 危重病人抢救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应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同时做到严肃、规范、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多专业病伤时,由主治科室负责邀请有关科室参与抢救。
4. 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生主持抢救工作,但应按要求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生。特殊病人或多学科共同参与救治的病人,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医教部、护理部或分管院长,由医教部或分管院长等组织抢救工作,指定主持抢救人员,参加多学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生应运用本科专业特长,团结协作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5. 参与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需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坚守工作岗位,要服从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但对抢救患者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医师认定后用于抢救患者。危重患者抢救时需有抢救记录;所有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离开需征得主持抢救医师同意,否则按照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处置,产生纠纷或者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 参与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一般应在护士长领导下,落实主持抢救医生的医嘱,护士落实抢救医生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规范细致核对抢救药品的药名、剂量、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落实情形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抢救时所用药品的空安瓿需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抢救记录应在6小时内完成,同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医生。
7. 紧急情形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紧急情形下现场医务人员应就地参与抢救,第一目击者为主抢救者,指导规范抢救程序启动。所有医院工作人员遇紧急情形不参与抢救产生纠纷或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发生的意外跌倒、休克等非计划内及正常诊治之外发生的一切涉及人员安全的意外均纳入紧急情形范畴管理。
8. 因纠纷、殴斗、交通或生产事故、自杀、他杀等原因致伤的患者及形迹可疑的伤患者,除应积极开展抢救工作外,同时执行特殊情形报告制度,在工作日应向医教部及安全与后勤保障部汇报,非工作日向医院值班汇报,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
9. 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殊检查科室及后勤部门,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托,以充分支持和保障抢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10.急、危、重症患者离开病房检查治疗或进入手术室的途中,应有医务人员陪同,根据患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11.病情许可情况下,紧急意外事件患者可转重症监护病房以加强治疗。首诊负责医护人员需床旁交接,详细介绍病情变化及用药情况,保证危重患者抢救连续性。
12.抢救时需如实向病人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形及预后,了解病人家属的意见,发出病危(或病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放入病历中,一份交病人家属),医生和家属双签字,完成说明义务。拒绝抢救的病人,需有详细记录及病人直系亲属代表签字。一定要详细交代检查、抢救与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的作用、副作用,强调拒绝抢救的后果。如遇病人家属或单位人员不在医院时,应及时电话通知家属或单位,同时报告医教部或院值班。
13.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保障可用。各病房的抢救设施和器械需有专人负责,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设备要求齐全、有效,药品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实行“五定”(定品种、定数量、定位置、定人保管、定期检查)制度,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不得挪用或外借。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各班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班,所有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后方可离开,各种抢救药品,器械用后应按要求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15.非抢救人员及家属一般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应做好抢救的支持工作。
(三)释义
1. 抢救记录要求
(1)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
(2)抢救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3)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2.医院抢救资源包括:
(1)抢救人员:所有医务人员均需接受抢救技能培训,掌握抢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可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具备独立抢救能力,并且培养专科抢救人员(心包穿刺术、气道开放技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电复率、呼吸机使用等。)
(2)抢救药品:可包含但不限于心肺复苏药物、血管活性药物、利尿及脱水药物,抗心律失常药物、镇静药、止血药、平喘药等。
(3)抢救设备:科室根据常见危重症抢救时需配备的设备开展配备,可包含但不限于吸氧设备、简易呼吸器、除颤设备、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设备、心肺支持设备、洗胃机、快速床旁检验设备等。
3. 紧急情形主持抢救医务人员有权调用所有院内抢救资源,药剂科、安全与后勤保障部、组织人事部、护理部和医教部要积极配合,必要时汇报医教部、主管院长(非工作时间报告院值班)统一指挥处置。医教部负责人员调配、应急床位调配、科间协作,药剂科负责药品保障制度,安全与后勤保障部负责医疗设备、安保调配并定期组织演练。
4. 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医院落实绿色通道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优先处置转运”及“先救治后付费”原则救治,确保第一时间救治。具体内容为:
(1)病种或者人群绿色通道:可疑传染病、重点病种(可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创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卒中、急性心衰、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主动脉夹层、恶性心律失常、急性肺栓塞等)及重症孕产妇、重症新生儿的紧急救治。
(2)流程绿色通道:院前、院内、分诊、就诊、会诊、手术、药物治疗、输血治疗、检验检查、收治入院、转运治疗等有限处置机制。
(3)财务绿色通道,先抢救后付费原则,因为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发生欠费经过医疗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免于处罚科室。
(4)绿色通道标识。
(5)实行首诊负责制,所有涉及人员应全力抢救及协助抢救,无条件为患者提供方便,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患者抢救最佳时机。
(6)实行上报制度:在开展急危重症抢救的同时,应向上级医生及科室主任汇报,必要时(如重大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3名及以上病员、涉及特殊人群等情形)向医疗管理部门及院值班汇报病情及抢救情形、转归情形并启动应急预案。
(7)相关科室人员熟悉抢救制度、职责。凡是涉及多个科室抢救情形,原则上由对患者生命威胁最大的专科收治。如有争议,入院前急诊科有权决定收治科室,住院部科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必要时汇报医疗管理部门及院值班。
(8)除抢救生命的急诊手术、操作等需要转运的情形,所有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危重患者,原则上就地抢救,达到最近的抢救室后原则上医护人员以患者为中心上门服务,由于不当转运造成的后果首诊科室及医务人员负责。确需转运,备齐抢救药品、设备等措施在医护人员陪同下转运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特殊情形无法签署应予以详细记录并留取相应资料备查并按照规范上报。
5. 为非本医疗机构范围内的急危重症患者转诊提供必要帮助包括:
(1)转运前,应完成评估,完成说明义务并签署同意书,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转运方式。转运途中配备可及的生命支持设备,医疗机构间的转运可以联系有资质的专业转运机构完成;
(2)转运患者要有完善的病情与资料交接,保障患者连贯抢救。
6. 将超声医学科、心电图、胃镜和放射科的危急值报告纳入急危重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