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全面梳理诊治过程、总结和积累诊治经验、不断提升诊治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治过程等实施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病人死亡后原则上应在1周内开展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在得到尸检报告后1周内应再次开展讨论,不得遗漏。 2. 死亡病例讨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全面梳理诊治过程、总结和积累诊治经验、不断提升诊治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治过程等实施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病人死亡后原则上应在1周内开展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在得到尸检报告后1周内应再次开展讨论,不得遗漏。
2.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全科范围内开展。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有关科室参与。涉及纠纷应请医教部派人参与。
3. 死亡病例讨论应按医院统一的模板填写。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与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主持人审核签名等。讨论具体情况要记录科室《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备查。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记入病历,内容包含讨论时间、主持人、死亡诊断、死亡原因、记录医生签名及主持人审核签名等。
4.多学科实施的死亡病例讨论,其讨论结论还应记录参与人所在的科室名称(或外请医疗机构名称)、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
5. 每一死亡病例均要求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特殊病人的死亡讨论,应将讨论结果上报医教部备案。
6. 死亡病例讨论要记录每一位发言人的具体内容,重点包括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经验教训及注意事项等。
(三)释义
1. 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是指医疗机构门急诊区域内已经有医务人员接诊后发生死亡的病人或在住院过程中发生死亡的病人开展死亡讨论,门急诊病人由最终接诊医生所在科室开展死亡讨论。
2. 本制度所指“一周内”是指5个工作日内。
3. 死亡病历需由科室主任及委托人(在科室主任不在的情况下)主持讨论。
4.如死亡病例归档时,死亡病例讨论尚未完成,则履行归档病案修改流程,报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启封归档病案,加入死亡病例讨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