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开展复核查对,保障医疗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查对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治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每项医疗行为都应查对患者身份。应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
查对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开展复核查对,保障医疗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查对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治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每项医疗行为都应查对患者身份。应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氏患者开展诊治活动时,应双人核对。使用电子化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2. 医嘱查对
(1)查对医嘱环境应安全、安静,尽量避免干扰;查对者应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严格,一丝不苟。
(2)下达医嘱与落实医嘱的人员,需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下达与落实医嘱。
(3)转抄和处置医嘱后应每班查对,做好登记并签全名。
护士接收医嘱后,校对医嘱无误后打印/转抄执行单,经两人查对(电脑医嘱、执行单是否一致)后方可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查明问清后方可处置。如果发生争议,应报告科主任和护士长,科主任和护士长认定后执行。
(4)执行医嘱“五不执行”:口头医嘱不执行(抢救除外);医嘱不全不执行;医嘱不清不执行;用药时间剂量不准确不执行;自备药无医嘱不执行。
(5)一般情形下护士不落实口头医嘱。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落实者需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落实,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并查对签名。
(6)护士长每周参与大查对医嘱至少一次,并签名。护士长不在时,需指定护士开展查对并签名。
3. 服药、注射、处置查对:
(1)服药、注射、处置时应严格执行“三查十对一注意”: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查十对的内容);
“十对”: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及有效期、浓度、剂量、时间、用法;
“一注意”:注意用药过程中及用药后的反应。
(2)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混浊、沉淀、絮状物等;安瓶、输液瓶等有无裂痕;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有不相符要求或标签不清者则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对易致过敏的药物,用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待皮试阴性后方可遵医嘱执行;如皮试阳性或缺药,应按要求及时记录,并且尽快通知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取消或更改医嘱。
(5)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时,用前需反复核对,用后保留空安瓶备查,剩余药液经两人销毁,同时做好登记并签名。
(6)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7)发药、注射、处置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后方可落实,并向病人解释。
(8)使用溶媒时,瓶签上应注明开瓶日期、时间,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4. 输血查对
(1)交叉配血查对
①抽血前双人核对医嘱、临床输血申请单及配血条形码上的床号、姓名、住院号等,核对无误后准备采血管,贴好条码标签。
②到患者床边采血,持医嘱单、临床输血申请单、采血管与患者核对无误后方可采血。采血后双人再次共同确认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等信息无误后,双签名。
③严禁同时采集两个患者的血标本。
(2)取血查对
取血者与发血者双方需共同做好“三查十对”:“三查”:查血液有效期、血液质量以及血液的包装是否完好。“十对”: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血袋号、血型、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及血量。
(3)输血查对
①检查血液的有效期、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袋内血液有无溶血及凝块。
②由两名医护人员持医嘱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输血记录表及血袋共同到患者床旁,仔细实施“三查十对”,确定无误后实施输血,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核对确认无误,两人在相应记录单上签名。
③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表、交叉配血报告单放在病历中,并且将血袋保存于规定回收桶内,由输血科统一回收,至少保存一天,统一处置。
5. 手术查对
(1)病区查对(责任人:手术医师、责任医生、责任护士)
①术前一天,责任医生查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腕带、知情同意书、影像等辅助检查资料是否按规定准备齐全;上述资料中,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信息准确并相互一致。
②术前一天下午,病房责任护士再次核查上述内容,确保各项资料的齐全和信息的相互一致性。
③手术部位的标记:手术前一天或当天,手术医师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房,通过患者或家属自报姓名、查腕带、床头牌,核对病历信息、诊断、手术方式及部位,用不褪色的记号笔标记手术切口,并且主动邀请患者及家属参与认定。
(2)病区交接查对(责任人:病房护士、手术室护士或护工)
①根据手术通知单所定时间,手术室护士或护工提前到病房接患者。
②手术室护士或护工、病房护士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开展三方核对,通过患者自报姓名、查腕带、床头牌,逐项核对手术通知单与病历信息,再次确认手术部位标示。
③病房护士与手术室护士或护工共同检查患者皮肤状况并询问禁饮食等情况。
④病房护士与手术室护士或护工共同核对病历、影像等辅助检查资料及术中特殊用药等物品,开展交接,同时在《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中记录、签名。
(3)手术室查对(责任人: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巡回护士)
①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②严格执行《手术物品清点制度》,开展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应在手术前、体腔关闭前和关闭后、皮肤完全缝合后清点纱布、纱(棉)球、器械、缝合针等术中物品数目,术毕再清点复核一次。
③严格落实《手术体位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手术前患者皮肤完整性检查,发现异常按要求及时与病房护士联系,并且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准确记录;术后再次复查,如有体位压伤、皮肤烫伤等情形,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手术医师及护士长,并且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④落实输液、输血、用药等医疗护理操作时,严格落实“三查十对”。术中紧急情形下落实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得到手术医师或麻醉师确认后方可落实。口头医嘱落实后,及时查对书面医嘱,确保落实与记录无误。
⑤术中留取组织或标本,应当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部位、标本名称、标本数量。手术医师填写病理申请单,巡回护士与手术医师核对后,由医师填写“病理标本交接登记”并签名。检验科接受标本时应认真查对并签收。
6. 供应室查对
(1)回收后的器械各类无菌包:双人查对名称与物品是否相符、数量、初步处置情形及完好程度。
(2)清洗消毒时: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时间、浸泡消毒时间。
(3)包装时:经二人查对器械是否齐全、配套,性能是否良好,清洁是否符合要求,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干燥度后开展包装,注明名称、效期等,固定位置放置并签名。
(4)发放各类灭菌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等。发放器械及各类无菌包时,查对名称、数量及失效期。
(5)随时检查备用的各种无菌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 饮食查对。
(1)每日查对医嘱后,核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饮食前查对饮食与医嘱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患者床前再次查对。
(4)对特殊治疗饮食、检查饮食,护士应查对落实。
8. 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质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名)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等,并且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9.输血科。
(1)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个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历号或门诊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10.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送检科别。
11.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条件及设备是否正常。
(2)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诊断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部位。
(4)发报告时,查对送检科别。
12.康复医学科。
(1)医师在实施各种治疗时,应仔细查对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治疗部位、种类、剂量、治疗时间、皮肤情况。
(2)低频治疗时,应查对电极极性、通电电流量、次数、频率。
(3)开展高频治疗时,应除去病人身上的金属物(如手表等),注意地面与病人的隔离。病人和操作者,在开展治疗时,切勿与砖墙、水管或潮湿地板接触。高频治疗器械治疗前应检查导线接触是否良好、极板有无裂纹、破损,否则不能使用。下班时,所有理疗器械一律切断电源。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灸针的数量和质量,查对消毒情形;取针时,检查针数,防止遗留针灸针并检查有无断针、出血等情形。
13.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超声波、脑电图、肌电图、核医学、内窥镜室、CT室、核磁共振室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
(三)释义
1. 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需要针对具体个人的医疗行为和环节实施复核查对:开具和落实医嘱、给药、手术/操作、麻醉、输血、检验标本采集、检查、发放营养膳食、接送转运患者、检验检查结果/报告等环节。
2. 如何对昏迷、意识不清、不能/不会识字及记录等无法表明自己身份的患者开展身份核对:可以由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并且按照患者姓名和住院号(或门、急诊号等)两种以上身份查对方式实施查对并确认并按要求及时佩戴腕带;对无法陈述姓名且无人陪伴的患者可以临时采用其他方式标记其身份(如“无名氏+性别+来院时间+1,2,3……”等)并佩戴腕带,如果为同时多人,在来院时间后面+1,2,3……予以区别,并且在分诊记录本、诊治记录、腕带上同时标注,并且通过两种以上方式由双人开展查对确认。由于上述特殊情形造成信息错误,在确认正确信息后主管医生填写说明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留病历备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开展信息更改。出院患者出现上述情形,由患者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更改说明及理由,备齐相关资料(患者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关系证明等材料)经过主管医生确认签字后,病案室按照要求出具更改证明,资料同时留存病历备查,同时注明患方隐瞒事实等如做假证等情形出现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与医院无关,医院只能就该病人在我院诊治相关情形作证明,特殊情形无法核实身份或怀疑报安全与后勤保障部,必要时报警处置。
3. 口头医嘱监管制度。
(1)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下达口头医嘱。
(2)住院医生以上职称,并且且亲自诊查过该患者,方可下达口头医嘱,其他不在场医生经过听取汇报等方式下达医嘱应经过现场诊治医生核实后由现场医生下达并说明情形或在病程记录中予以体现。
(3)在非抢救过程中,护士不落实抢救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
(4)危重病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需要大声重复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落实。
(5)在落实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要协同医嘱医生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确保用药安全。
(6)抢救结束后请医生及时补记下达的口头医嘱,并注明补记。
(7)在接获电话医嘱或重要检验检查结果时,护士应对医嘱内容及检验检查结果复述,确认后方能记录并通知值班医生。检验检查参照危急值报告制度落实。
(8)对擅自落实口头医嘱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将视后果予以处置: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警告、降级、暂时停职、开除等并承担造成的后果。
4. 模糊不清有疑问医嘱澄清制度。
(1)模糊不清有疑问医嘱是指医嘱填写不清楚、医嘱填写有明显错误(包括学术用语错误)、医嘱内容违反治疗常规、药物使用规则、医嘱内容与平常医嘱有较大差别、医嘱有
(一)定义
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开展复核查对,保障医疗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查对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治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每项医疗行为都应查对患者身份。应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氏患者开展诊治活动时,应双人核对。使用电子化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2. 医嘱查对
(1)查对医嘱环境应安全、安静,尽量避免干扰;查对者应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严格,一丝不苟。
(2)下达医嘱与落实医嘱的人员,需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下达与落实医嘱。
(3)转抄和处置医嘱后应每班查对,做好登记并签全名。
护士接收医嘱后,校对医嘱无误后打印/转抄执行单,经两人查对(电脑医嘱、执行单是否一致)后方可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查明问清后方可处置。如果发生争议,应报告科主任和护士长,科主任和护士长认定后执行。
(4)执行医嘱“五不执行”:口头医嘱不执行(抢救除外);医嘱不全不执行;医嘱不清不执行;用药时间剂量不准确不执行;自备药无医嘱不执行。
(5)一般情形下护士不落实口头医嘱。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落实者需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落实,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并查对签名。
(6)护士长每周参与大查对医嘱至少一次,并签名。护士长不在时,需指定护士开展查对并签名。
3. 服药、注射、处置查对:
(1)服药、注射、处置时应严格执行“三查十对一注意”: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查十对的内容);
“十对”: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及有效期、浓度、剂量、时间、用法;
“一注意”:注意用药过程中及用药后的反应。
(2)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混浊、沉淀、絮状物等;安瓶、输液瓶等有无裂痕;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有不相符要求或标签不清者则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对易致过敏的药物,用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待皮试阴性后方可遵医嘱执行;如皮试阳性或缺药,应按要求及时记录,并且尽快通知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取消或更改医嘱。
(5)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时,用前需反复核对,用后保留空安瓶备查,剩余药液经两人销毁,同时做好登记并签名。
(6)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7)发药、注射、处置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后方可落实,并向病人解释。
(8)使用溶媒时,瓶签上应注明开瓶日期、时间,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4. 输血查对
(1)交叉配血查对
①抽血前双人核对医嘱、临床输血申请单及配血条形码上的床号、姓名、住院号等,核对无误后准备采血管,贴好条码标签。
②到患者床边采血,持医嘱单、临床输血申请单、采血管与患者核对无误后方可采血。采血后双人再次共同确认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等信息无误后,双签名。
③严禁同时采集两个患者的血标本。
(2)取血查对
取血者与发血者双方需共同做好“三查十对”:“三查”:查血液有效期、血液质量以及血液的包装是否完好。“十对”: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血袋号、血型、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及血量。
(3)输血查对
①检查血液的有效期、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袋内血液有无溶血及凝块。
②由两名医护人员持医嘱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输血记录表及血袋共同到患者床旁,仔细实施“三查十对”,确定无误后实施输血,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核对确认无误,两人在相应记录单上签名。
③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表、交叉配血报告单放在病历中,并且将血袋保存于规定回收桶内,由输血科统一回收,至少保存一天,统一处置。
5. 手术查对
(1)病区查对(责任人:手术医师、责任医生、责任护士)
①术前一天,责任医生查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腕带、知情同意书、影像等辅助检查资料是否按规定准备齐全;上述资料中,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信息准确并相互一致。
②术前一天下午,病房责任护士再次核查上述内容,确保各项资料的齐全和信息的相互一致性。
③手术部位的标记:手术前一天或当天,手术医师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房,通过患者或家属自报姓名、查腕带、床头牌,核对病历信息、诊断、手术方式及部位,用不褪色的记号笔标记手术切口,并且主动邀请患者及家属参与认定。
(2)病区交接查对(责任人:病房护士、手术室护士或护工)
①根据手术通知单所定时间,手术室护士或护工提前到病房接患者。
②手术室护士或护工、病房护士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开展三方核对,通过患者自报姓名、查腕带、床头牌,逐项核对手术通知单与病历信息,再次确认手术部位标示。
③病房护士与手术室护士或护工共同检查患者皮肤状况并询问禁饮食等情况。
④病房护士与手术室护士或护工共同核对病历、影像等辅助检查资料及术中特殊用药等物品,开展交接,同时在《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中记录、签名。
(3)手术室查对(责任人: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巡回护士)
①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②严格执行《手术物品清点制度》,开展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应在手术前、体腔关闭前和关闭后、皮肤完全缝合后清点纱布、纱(棉)球、器械、缝合针等术中物品数目,术毕再清点复核一次。
③严格落实《手术体位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手术前患者皮肤完整性检查,发现异常按要求及时与病房护士联系,并且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准确记录;术后再次复查,如有体位压伤、皮肤烫伤等情形,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手术医师及护士长,并且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④落实输液、输血、用药等医疗护理操作时,严格落实“三查十对”。术中紧急情形下落实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得到手术医师或麻醉师确认后方可落实。口头医嘱落实后,及时查对书面医嘱,确保落实与记录无误。
⑤术中留取组织或标本,应当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部位、标本名称、标本数量。手术医师填写病理申请单,巡回护士与手术医师核对后,由医师填写“病理标本交接登记”并签名。检验科接受标本时应认真查对并签收。
6. 供应室查对
(1)回收后的器械各类无菌包:双人查对名称与物品是否相符、数量、初步处置情形及完好程度。
(2)清洗消毒时: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时间、浸泡消毒时间。
(3)包装时:经二人查对器械是否齐全、配套,性能是否良好,清洁是否符合要求,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干燥度后开展包装,注明名称、效期等,固定位置放置并签名。
(4)发放各类灭菌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等。发放器械及各类无菌包时,查对名称、数量及失效期。
(5)随时检查备用的各种无菌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 饮食查对。
(1)每日查对医嘱后,核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饮食前查对饮食与医嘱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患者床前再次查对。
(4)对特殊治疗饮食、检查饮食,护士应查对落实。
8. 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质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名)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等,并且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9.输血科。
(1)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个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历号或门诊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10.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送检科别。
11.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条件及设备是否正常。
(2)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诊断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部位。
(4)发报告时,查对送检科别。
12.康复医学科。
(1)医师在实施各种治疗时,应仔细查对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治疗部位、种类、剂量、治疗时间、皮肤情况。
(2)低频治疗时,应查对电极极性、通电电流量、次数、频率。
(3)开展高频治疗时,应除去病人身上的金属物(如手表等),注意地面与病人的隔离。病人和操作者,在开展治疗时,切勿与砖墙、水管或潮湿地板接触。高频治疗器械治疗前应检查导线接触是否良好、极板有无裂纹、破损,否则不能使用。下班时,所有理疗器械一律切断电源。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灸针的数量和质量,查对消毒情形;取针时,检查针数,防止遗留针灸针并检查有无断针、出血等情形。
13.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超声波、脑电图、肌电图、核医学、内窥镜室、CT室、核磁共振室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
(三)释义
1. 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需要针对具体个人的医疗行为和环节实施复核查对:开具和落实医嘱、给药、手术/操作、麻醉、输血、检验标本采集、检查、发放营养膳食、接送转运患者、检验检查结果/报告等环节。
2. 如何对昏迷、意识不清、不能/不会识字及记录等无法表明自己身份的患者开展身份核对:可以由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并且按照患者姓名和住院号(或门、急诊号等)两种以上身份查对方式实施查对并确认并按要求及时佩戴腕带;对无法陈述姓名且无人陪伴的患者可以临时采用其他方式标记其身份(如“无名氏+性别+来院时间+1,2,3……”等)并佩戴腕带,如果为同时多人,在来院时间后面+1,2,3……予以区别,并且在分诊记录本、诊治记录、腕带上同时标注,并且通过两种以上方式由双人开展查对确认。由于上述特殊情形造成信息错误,在确认正确信息后主管医生填写说明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留病历备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开展信息更改。出院患者出现上述情形,由患者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更改说明及理由,备齐相关资料(患者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关系证明等材料)经过主管医生确认签字后,病案室按照要求出具更改证明,资料同时留存病历备查,同时注明患方隐瞒事实等如做假证等情形出现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与医院无关,医院只能就该病人在我院诊治相关情形作证明,特殊情形无法核实身份或怀疑报安全与后勤保障部,必要时报警处置。
3. 口头医嘱监管制度。
(1)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下达口头医嘱。
(2)住院医生以上职称,并且且亲自诊查过该患者,方可下达口头医嘱,其他不在场医生经过听取汇报等方式下达医嘱应经过现场诊治医生核实后由现场医生下达并说明情形或在病程记录中予以体现。
(3)在非抢救过程中,护士不落实抢救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
(4)危重病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需要大声重复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落实。
(5)在落实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要协同医嘱医生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确保用药安全。
(6)抢救结束后请医生及时补记下达的口头医嘱,并注明补记。
(7)在接获电话医嘱或重要检验检查结果时,护士应对医嘱内容及检验检查结果复述,确认后方能记录并通知值班医生。检验检查参照危急值报告制度落实。
(8)对擅自落实口头医嘱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将视后果予以处置: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警告、降级、暂时停职、开除等并承担造成的后果。
4. 模糊不清有疑问医嘱澄清制度。
(1)模糊不清有疑问医嘱是指医嘱填写不清楚、医嘱填写有明显错误(包括学术用语错误)、医嘱内容违反治疗常规、药物使用规则、医嘱内容与平常医嘱有较大差别、医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