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填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实施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为规范医院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病历管理制度
(一)定义
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填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实施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为规范医院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护士条例》《病历记录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控与控制指标(2016版)》等法律、法规,制定病历管理制度。
2.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记录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控与控制指标(2016版)》(国卫办医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病历。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2)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使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提供的专用工具记录,病历打印使用统一的A4纸。需手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黑色油水的中性(签字)笔。病案首页不得出现空项。病历记录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3. 门急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简洁明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阳性体征、诊断或初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抢救情况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填写并签字。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诊时第一时间完成。
(2)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填写抢救情形且就诊时间具体到分钟。
(3)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置意见并签字。
(4)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门急诊医生详细完整填写入院证。
(5)门急诊医生对转诊病人应负责记录转诊病历摘要。
(6)门急诊病人应建立门急诊病历,门诊手术病人术前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表》应保存在门诊病历中。
(7)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治措施,记录简洁明了,并且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记录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内容及要求执行。
(8)门诊病历可以由患者自行保管。急诊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交由病案室保管。
(9)门急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生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4. 住院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
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手术记录、会诊单、护理记录、各种沟通同意书等。
(1)电子病历录入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电子病历录入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采用24小时制。
(2)医务人员根据相应权限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医教部扫描签名),医务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①住院病历如由实习医生、见习医生、进修医生记录,应经带教老师审查签字,并且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生应写入院记录,实习医生不得代写入院记录,主治医生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②入院记录于新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同时开展拟诊分析;拟诊分析结束后提行记录入院病情评估,提出诊治措施;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同时加以注明;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于病人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③病案室提供四川省打印病案的暂行规定的页面设置标准,由医教部制定全院统一的住院病历模版,包括页面设置、格式设置、记录格式、表格格式等。各临床科室根据全院模版规定格式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本科室模版,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禁止随意制作个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④病历的记录应符合卫健委《病历记录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计算机对由文字处置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扫描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同时存档。
⑤初步诊断应包含病名、日期,并签名(扫描签名)。
⑥按制度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记录,满页及时打印,防止因网络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保障打印清晰。
⑦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医疗表格、手术记录均需单起一页开始,连续排页。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术前小结等均应连续填写,不留空白。
⑧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由经治医生记录,查房医生应检查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签名。
⑨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生记录并签名(扫描签名)。全院会诊意见及院外会诊意见,由经治医生记录、整理后录入电子病历,由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审阅并签名。
⑩转科患者需连续记录病程时,页码排序应与转科前保持连贯。
⑪患者出院后,应认真整理病历,删除未落实医嘱,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性。
⑫交接班医生记录交接班病程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生记录。
⑬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由经治医生记录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生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⑭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临床路径表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与同意书(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病情评估表、各类风险评估表(病情评估表、入院评估记录单、自理能力评定量表、等级护理评估记录单、各类风险评估表以评估时间排序)、护理计划单、护理记录、保护性约束观察记录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其它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与沟通记录、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类量表、其它相应病历资料,入院证。
⑮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相应记录单与同意书(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情评估表、各类风险评估表(病情评估表、入院评估记录单、自理能力评定量表、等级护理评估记录单、各类风险评估表以评估时间排序)、临床路径表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其它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与沟通记录、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类量表、院感登记表、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计划单、护理记录、其它相应病历资料、入院证、出院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出院健康指导书。确保病案资料准确完整。
⑯电子病历系统设置有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实施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⑰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⑱电子病历系统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病人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应校对,不同病人的信息不得复制。
⑲电子病历系统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⑳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占比等医疗质量管控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治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㉑医教部有专业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应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㉒病历信息系统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病人的隐私。
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第一时间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㉔患者诊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㉕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各种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纳入归档后打印的纸质病案由病案室统一保管。
㉖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㉗电子病历数据应保存备份,并且定期对备份数据开展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按要求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㉘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5.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为病人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4)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5)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且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病人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⑥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
(一)定义
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填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实施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为规范医院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护士条例》《病历记录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控与控制指标(2016版)》等法律、法规,制定病历管理制度。
2.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记录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控与控制指标(2016版)》(国卫办医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病历。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2)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使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提供的专用工具记录,病历打印使用统一的A4纸。需手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黑色油水的中性(签字)笔。病案首页不得出现空项。病历记录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3. 门急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简洁明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阳性体征、诊断或初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抢救情况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填写并签字。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诊时第一时间完成。
(2)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填写抢救情形且就诊时间具体到分钟。
(3)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置意见并签字。
(4)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门急诊医生详细完整填写入院证。
(5)门急诊医生对转诊病人应负责记录转诊病历摘要。
(6)门急诊病人应建立门急诊病历,门诊手术病人术前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表》应保存在门诊病历中。
(7)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治措施,记录简洁明了,并且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记录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内容及要求执行。
(8)门诊病历可以由患者自行保管。急诊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交由病案室保管。
(9)门急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生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4. 住院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
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手术记录、会诊单、护理记录、各种沟通同意书等。
(1)电子病历录入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电子病历录入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采用24小时制。
(2)医务人员根据相应权限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医教部扫描签名),医务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①住院病历如由实习医生、见习医生、进修医生记录,应经带教老师审查签字,并且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生应写入院记录,实习医生不得代写入院记录,主治医生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②入院记录于新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同时开展拟诊分析;拟诊分析结束后提行记录入院病情评估,提出诊治措施;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同时加以注明;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于病人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③病案室提供四川省打印病案的暂行规定的页面设置标准,由医教部制定全院统一的住院病历模版,包括页面设置、格式设置、记录格式、表格格式等。各临床科室根据全院模版规定格式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本科室模版,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禁止随意制作个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④病历的记录应符合卫健委《病历记录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计算机对由文字处置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扫描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同时存档。
⑤初步诊断应包含病名、日期,并签名(扫描签名)。
⑥按制度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记录,满页及时打印,防止因网络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保障打印清晰。
⑦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医疗表格、手术记录均需单起一页开始,连续排页。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术前小结等均应连续填写,不留空白。
⑧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由经治医生记录,查房医生应检查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签名。
⑨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生记录并签名(扫描签名)。全院会诊意见及院外会诊意见,由经治医生记录、整理后录入电子病历,由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审阅并签名。
⑩转科患者需连续记录病程时,页码排序应与转科前保持连贯。
⑪患者出院后,应认真整理病历,删除未落实医嘱,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性。
⑫交接班医生记录交接班病程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生记录。
⑬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由经治医生记录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生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⑭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临床路径表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与同意书(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病情评估表、各类风险评估表(病情评估表、入院评估记录单、自理能力评定量表、等级护理评估记录单、各类风险评估表以评估时间排序)、护理计划单、护理记录、保护性约束观察记录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其它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与沟通记录、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类量表、其它相应病历资料,入院证。
⑮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相应记录单与同意书(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情评估表、各类风险评估表(病情评估表、入院评估记录单、自理能力评定量表、等级护理评估记录单、各类风险评估表以评估时间排序)、临床路径表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其它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与沟通记录、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类量表、院感登记表、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计划单、护理记录、其它相应病历资料、入院证、出院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出院健康指导书。确保病案资料准确完整。
⑯电子病历系统设置有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实施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⑰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⑱电子病历系统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病人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应校对,不同病人的信息不得复制。
⑲电子病历系统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⑳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占比等医疗质量管控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治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㉑医教部有专业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应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㉒病历信息系统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病人的隐私。
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第一时间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㉔患者诊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㉕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各种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纳入归档后打印的纸质病案由病案室统一保管。
㉖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㉗电子病历数据应保存备份,并且定期对备份数据开展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按要求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㉘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5.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为病人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4)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5)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且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病人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⑥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