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治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
(1)临床生化项目(14项):血糖(Glu),尿素(Urea),尿酸(UA),肌酐(Crea),总蛋白(TP),白蛋白(Alb),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注:以上检验项目一周内正常值可互认,异常需复查,同级医院互认。
(2)临床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注:如阴性超过窗口期(1-6月)需复查。
(3)血细胞分析(4项):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注:正常情形一周内互认,如遇突发感染,大出血等需复查。
2.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含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含:各种影像检查报告,包含普通平片、CR、DR、CT、MRI及超声检查报告,要求图像质量达到甲级,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现有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相符等);
2.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紧急状态下的;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检查项目,各医院间不能开展结果互认的;
8.临床输血前的各项检验项目,存在明显个体差异的医学检验项目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检查项目等;
10.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应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互认要求
1.临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2.临床医生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开展确认,并且出具会诊意见。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治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
(1)临床生化项目(14项):血糖(Glu),尿素(Urea),尿酸(UA),肌酐(Crea),总蛋白(TP),白蛋白(Alb),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注:以上检验项目一周内正常值可互认,异常需复查,同级医院互认。
(2)临床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注:如阴性超过窗口期(1-6月)需复查。
(3)血细胞分析(4项):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注:正常情形一周内互认,如遇突发感染,大出血等需复查。
2.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含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含:各种影像检查报告,包含普通平片、CR、DR、CT、MRI及超声检查报告,要求图像质量达到甲级,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现有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相符等);
2.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紧急状态下的;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检查项目,各医院间不能开展结果互认的;
8.临床输血前的各项检验项目,存在明显个体差异的医学检验项目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检查项目等;
10.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应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互认要求
1.临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2.临床医生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开展确认,并且出具会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