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释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应用范围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应用原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释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应用范围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应用原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四)医院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五)医疗技术分类
1.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常规类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①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②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③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④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的禁止类医疗技术。
(六)对于禁止类医疗技术,禁止开展;对于国家及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备案管理
1.备案流程:各科室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实施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且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料报至医教部,医教部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
2.在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之前,需先按照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实施申报,审核通过后才可开展。
(七)审核流程
医院依法对第一类常规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开展审核。第二类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需由医教部负责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
(八)日常管理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本院对相应类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技术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资格的许可授权、考评复评及再评估的动态管理。
1. 资格授权流程:首先医务人员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从工作业绩、医德医风、技术操作等方面开展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提交医教部,同时提交佐证材料复印件(资质、职称、进修及培训合格证、业务能力、科室小组讨论及有关专业特殊要求资料等复印件),医教部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考评,合格后予以从事诊治技术项目的授权许可,同时报医教部(护理人员同时报护理部)备案和公示。
2. 专家抽取原则:医生技术随机抽取5名医生专家,其它专家随机抽取4名;护理技术随机抽取5名护理专家,其它专家随机抽取4名;医技及其它临床技术原则上有关专家自动进入,其它专家抽取相应名额保障总名额9名。两年一次年度动态审核授权当事人可以参与,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判,其它时间授权当事人回避原则落实,具体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及解释。
抽取专家组成员投票过半方案执行。
3.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诊治技术项目资格考评标准及复评标准。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医教部重新抽取专家实施复评,对复评仍有异议者,个人申请,科室同意,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实施5分钟考评综述,包括个人能力、资质、业务水平,佐证材料及异议理由等,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参会会员集体讨论,半数参会人员通过后落实并具有最终裁决权。
4. 原则上会议作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会议程之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形随时召开,个别申请提交到医教部后以专家分别评判,医教部收集整理资料并报委员会结果,无异议后医教部授权及公示后落实。
5. 紧急情形下,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报科室主任同意后,科室主任立即电话说明医院伦理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主任,经同意后可开展此项诊治项目,同时向医教部报备。在此例病人诊治结束后,不可再次开展此诊治项目,如需开展,请按照新技术、新项目申报流程提交申请。
6. 医院目录内的第一类常规类医疗技术,简化相应授权审批程序,直接报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备案。
7.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授权及再授权管理工作,对所授权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如有特殊情形,技术项目操作人员可按照资格授权流程随时提交申请。
8. 对于开展已终止或中止的诊治技术项目的技术人员,予以取消授权许可,并且备案。待重新认定开展后,重新履行授权许可程序,获得授权许可后方可继续开展。
9. 考核措施:医疗实行医疗技术院科两级三层管理制。决策层:院长办公会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控制层:各专业委员会和各业务职能部门。执行层:各级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科室质量管控小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能力开展复评,对不相符资质能力要求的人员,取消或降低其相应项目操作资格。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将责成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其开展为期1个月到1年不等的考察。考察期满后,对其开展再评估,考评通过则可恢复其操作资格。
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医生有违规操作等行为,将取消或降低所有技术操作资格,违反其它制度、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考核。
10. 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数据库,并根据考评、复评、再评估结果实时更新。
(九)各专业开展医疗新技术,应保障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同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申报(具体见《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医院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将手术分为四个等级,只允许具有相应等级或以上资格的手术者独立操作(具体参见《手术分级及手术医师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另发)。
(十一)各专业所开展的各种诊治技术应符合诊治技术规范,不得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临床诊治工作中。从事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务人员,应是经过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治活动。
(十二)临床开展的手术,包括部分有创操作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术前讨论,严格控制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其他替代疗法实施的可行性。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包括医患沟通、患者的知情同意、术前病情评估、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
(十三)凡发生医疗技术损害的,操作人要立即报告医疗组长、科主任,在积极迅速开展补救的同时需上报医教部,如需要,医教部组织有关科室力量开展全力补救,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四)医疗技术纳入和剔除程序
1.纳入程序:医院新开展的医疗技术,应按照《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开展申报,待通过了伦理委员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后,由医教部按照相关授权管理要求开展授权,并且纳入本院相关医疗技术目录中。
2.剔除程序:临床已开展的医疗技术,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开展科室立即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下达中止此项技术开展的指令,同时在本院有关医疗技术目录中剔除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科室应服从,不得违反。
(十五)各临床、医技科室加强本专业医疗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科内集中培训,同时每季度对培训效果开展考核,培训结果将应用于医疗技术授权中。
(十六)医院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及日间手术目录等情况纳入院务公开范围,运用院内LED屏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八)临床技术同时属于科研等情形,可以采纳伦理委员会结果,但结果应报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落实授权。
(一)释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应用范围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应用原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四)医院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五)医疗技术分类
1.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常规类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①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②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③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④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的禁止类医疗技术。
(六)对于禁止类医疗技术,禁止开展;对于国家及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备案管理
1.备案流程:各科室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实施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且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料报至医教部,医教部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
2.在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之前,需先按照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实施申报,审核通过后才可开展。
(七)审核流程
医院依法对第一类常规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开展审核。第二类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需由医教部负责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
(八)日常管理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本院对相应类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技术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资格的许可授权、考评复评及再评估的动态管理。
1. 资格授权流程:首先医务人员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从工作业绩、医德医风、技术操作等方面开展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提交医教部,同时提交佐证材料复印件(资质、职称、进修及培训合格证、业务能力、科室小组讨论及有关专业特殊要求资料等复印件),医教部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考评,合格后予以从事诊治技术项目的授权许可,同时报医教部(护理人员同时报护理部)备案和公示。
2. 专家抽取原则:医生技术随机抽取5名医生专家,其它专家随机抽取4名;护理技术随机抽取5名护理专家,其它专家随机抽取4名;医技及其它临床技术原则上有关专家自动进入,其它专家抽取相应名额保障总名额9名。两年一次年度动态审核授权当事人可以参与,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判,其它时间授权当事人回避原则落实,具体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及解释。
抽取专家组成员投票过半方案执行。
3.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诊治技术项目资格考评标准及复评标准。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医教部重新抽取专家实施复评,对复评仍有异议者,个人申请,科室同意,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实施5分钟考评综述,包括个人能力、资质、业务水平,佐证材料及异议理由等,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参会会员集体讨论,半数参会人员通过后落实并具有最终裁决权。
4. 原则上会议作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会议程之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形随时召开,个别申请提交到医教部后以专家分别评判,医教部收集整理资料并报委员会结果,无异议后医教部授权及公示后落实。
5. 紧急情形下,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报科室主任同意后,科室主任立即电话说明医院伦理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主任,经同意后可开展此项诊治项目,同时向医教部报备。在此例病人诊治结束后,不可再次开展此诊治项目,如需开展,请按照新技术、新项目申报流程提交申请。
6. 医院目录内的第一类常规类医疗技术,简化相应授权审批程序,直接报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备案。
7.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授权及再授权管理工作,对所授权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如有特殊情形,技术项目操作人员可按照资格授权流程随时提交申请。
8. 对于开展已终止或中止的诊治技术项目的技术人员,予以取消授权许可,并且备案。待重新认定开展后,重新履行授权许可程序,获得授权许可后方可继续开展。
9. 考核措施:医疗实行医疗技术院科两级三层管理制。决策层:院长办公会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控制层:各专业委员会和各业务职能部门。执行层:各级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科室质量管控小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能力开展复评,对不相符资质能力要求的人员,取消或降低其相应项目操作资格。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将责成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其开展为期1个月到1年不等的考察。考察期满后,对其开展再评估,考评通过则可恢复其操作资格。
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医生有违规操作等行为,将取消或降低所有技术操作资格,违反其它制度、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考核。
10. 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数据库,并根据考评、复评、再评估结果实时更新。
(九)各专业开展医疗新技术,应保障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同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申报(具体见《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医院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将手术分为四个等级,只允许具有相应等级或以上资格的手术者独立操作(具体参见《手术分级及手术医师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另发)。
(十一)各专业所开展的各种诊治技术应符合诊治技术规范,不得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临床诊治工作中。从事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务人员,应是经过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治活动。
(十二)临床开展的手术,包括部分有创操作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术前讨论,严格控制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其他替代疗法实施的可行性。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包括医患沟通、患者的知情同意、术前病情评估、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
(十三)凡发生医疗技术损害的,操作人要立即报告医疗组长、科主任,在积极迅速开展补救的同时需上报医教部,如需要,医教部组织有关科室力量开展全力补救,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四)医疗技术纳入和剔除程序
1.纳入程序:医院新开展的医疗技术,应按照《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开展申报,待通过了伦理委员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后,由医教部按照相关授权管理要求开展授权,并且纳入本院相关医疗技术目录中。
2.剔除程序:临床已开展的医疗技术,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开展科室立即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下达中止此项技术开展的指令,同时在本院有关医疗技术目录中剔除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科室应服从,不得违反。
(十五)各临床、医技科室加强本专业医疗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科内集中培训,同时每季度对培训效果开展考核,培训结果将应用于医疗技术授权中。
(十六)医院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及日间手术目录等情况纳入院务公开范围,运用院内LED屏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八)临床技术同时属于科研等情形,可以采纳伦理委员会结果,但结果应报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落实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