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第一时间、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第一时间、措施果断的应急基本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且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应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落实。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公共卫生与院感部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开展隔离观察,开展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公共卫生与院感部疫情管理人员,公共卫生与院感部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领导,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开展接诊治疗,同时记录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落实,同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的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落实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置。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不予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调度的对其机构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第一时间、措施果断的应急基本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且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应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落实。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公共卫生与院感部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开展隔离观察,开展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公共卫生与院感部疫情管理人员,公共卫生与院感部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领导,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开展接诊治疗,同时记录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落实,同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的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落实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置。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不予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调度的对其机构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