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和处置制度。
(三)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形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四)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五)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六)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置。
(七)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应在7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